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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安装备

发布时间: 2021-02-11 21:09:49

A. 保安人员需要配备的装备有哪些

根据国家规定的《保安员服装、标志和装备使用管理制度》,保安员装备是指:保安专从业单位按照公安部规定的属标准,为保安员配备执勤所需的交通、通信、防卫、防护等装备器材。 这些器材通常包括:冬装、秋冬装、长袖服、短袖服、保安武装带、外腰带(单条)、大檐帽子和帽徽、鸭舌帽、硬肩章、领带和夹等。

保安,指保卫治安,是一个职业工种,主要职责为防火、防盗、责任区域内的人身安全。通过保安人员的工作实施来保障,固定区域内安全,正常工作秩序、治安秩序、防范于未然。

中国国内的保安从业人员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其他地方性法规。从我做起,严管自我,作风正派,以身作则,处事公正,对工作要有高度的责任感,不玩忽职守。严格执行上级领导的指令,坚决完成任务且执行到位。严格遵守相关纪律,如有违反:按《保安违章处罚管理条例》处罚。

B. 中国的警察那些可以随身携带枪支

执行下列任务的警察都可以随身携带枪支。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规范》第七条:

人民警察在执行下列任务时,应当佩带枪支:

(一)处置、侦查暴力犯罪行为;

(二)抓捕、搜查、押送、拘传、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

(三)执行武装巡逻任务;

(四)在公安检查站、卡点执行武装警戒、处突任务;

(五)在车站、机场、码头、口岸等重点部位、区域执行武装定点执勤任务;

(六)在重点地区执行入户调查、核查情况等反恐防暴任务;

(七)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依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中国保安装备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关于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侵害不特定人人身安全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是指非法携带以火药为动力或者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枪弹的军用和非军用枪支及弹药。

非法携带管制刀具,是批匕首、三棱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单刃刀、三棱尖刀等;

危险物品,是指雷管、炸药、鞭炮、汽油、酒精、压缩气体、液化气体等易燃易爆和具有放射性的镭、铀等危险物质及硫酸、硝酸、盐酸、砒霜等腐蚀、烧勺和剧毒物质。

C. 你觉得我国中国境内警察如果执法允许配备的武器应该有哪些比较合适

根据现役装备结合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92式手枪和95自动步枪就可以,配橡皮弹足够了。反恐有特警配备全威力子弹。

D. 中国警察出警标准穿戴

110接处警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城市和县(旗)公安局指挥中心应当设立110报警服务台,负责全天24小时受理公众紧急电话报警、求助和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现时发生的违法违纪或者失职行为的投诉。
第三条110接处警工作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提供安全服务。
第四条110报警服务台在接到紧急报警时,应当进行先期处置,对公安机关各单位和担负处警任务的民警直接指挥,并可调用装备,对处警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公安机关各警种和各实战单位应当建立与110接处警工作相衔接的工作机制,确保及时执行指令。
第五条110报警服务台应当建立健全工作程序、内部管理、考核考评、通报检查、奖惩等各项制度。
第六条110报警服务台应当建立监督制约机制,接受上级公安机关和社会各界的检查监督,及时改进工作。
公安部指挥中心负责对全国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协调和监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指挥中心负责对本行政区划内的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七条110报警服务台工作人员应当掌握和使用普通话,在受理报警、求助、投诉时应当做到:
(一)警容严整,行为规范,态度热情;
(二)接听电话时主动说:“您好,××(市、县)110,××号接警员”;
(三)向当事人问明案(事)件的主要情况及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四)按照统一的表格认真登记、存储,做好接报、指挥、处警工作记录,并立卷备查。
第八条在外国人来往较多的城市,110报警服务台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开通外语接警服务。在少数民族聚居较多的城市,开通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接警服务。
第九条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布置警力,确保案(事)件发生时,处警民警能够及时赶到现场。
第十条110报警服务台应当及时下达处警指令,公安机关各业务部门、基层单位和人员必须服从110报警服务台发出的处警指令,不得推诿、拖延出警,影响警情的处置。
第十一条对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迫切需要处置的紧急报警、求助和对正在发生的民警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处警民警接到110报警服务台处警指令后,应当迅速前往现场开展处置工作。对其他非紧急报警、求助和投诉,处警民警应当视情尽快处理。
第十二条对紧急和非紧急报警、求助的出警时限,由城市和县级公安机关根据市区或者城镇规模、警力资源和道路交通状况等情况决定并予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三章受理报警

第十三条110接警工作实行“一级接警”,即统一由城市或者县(旗)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接警。
第十四条110报警服务台受理报警的范围:
(一)刑事案件;
(二)治安案(事)件;
(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事件;
(四)自然灾害、治安灾害事故;
(五)其他需要公安机关处置的与违法犯罪有关的报警。
第十五条110报警服务台接到报警后,根据警情调派警力进行处置。对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紧急案(事)件,应当在派警处置的同时,立即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向业务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六条对接报的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范围中的重大案(事)件,应当根据警情的性质、事态规模、紧急程度,及时报告分管负责人,并按照工作预案和分管负责人的指示,迅速派警处置。
第十七条对接报的规模较小、影响不大的一般性群体性事件,应当迅速将情况通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时酌情派警维持现场秩序,协助有关部门进行疏导劝阻,防止事态扩大。
第十八条对接报的规模较大、行为方式激烈的群体性事件,应当立即报告分管负责人,并按照工作预案和分管负责人的指示,派警赶赴现场,控制事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缓解、化解矛盾的工作,尽快平息事态。
第十九条对接报的自然灾害事故,应当根据灾害的种类、程度派警处置,同时报告分管负责人。
第二十条对接报的管辖暂不明确的地区发生的案(事)件,应当先指定处警人员进行先期处置,必要时再移交属地公安机关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谎报警情或者拨打骚扰电话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110处警工作实行“一级处警”和“就近处警”、“分类处警”相结合的处警原则;特大城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处警机制。
第二十三条处警民警应当按规定着装,警容严整,携带必要的警械、通讯工具等处警装备;专职处警民警应当掌握基本的救人、救灾及医疗救护技能
第二十四条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警情妥善处置。处警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处警情况向110报警服务台反馈,并做好处警记录。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对正在发生的案(事)件,最先到达现场的处警民警不足以制止或者控制局面的,应当立即将案(事)件情况报告110报警服务台。110报警服务台应当按照工作预案,迅速调集、指挥有关警种、部门赶赴现场增援或者进行布控查缉。
第二十六条对接报的跨区域的重大案件,需要进行布控查缉的,110报警服务台在指挥本地警力处置的同时,可视情将情况报告上级公安机关或者通报有关地区公安机关。
有关地区公安机关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指令或者案发地公安机关的通报后,应当迅速按照工作预案,落实有关查缉措施,提供必要的协助,并随时与案发地公安机关或者本地公安机关110报警服务台保持联系。
第二十七条对涉及外籍人员的警情,处警人员除按规定进行处置外,应当及时报告110报警服务台,由110报警服务台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外国人管理部门派人协助开展处置工作。
第二十八条处警民警使用武器、警械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有关规定。

第四章受理求助

第二十九条110报警服务台受理求助的范围:
(一)发生溺水、坠楼、自杀等状况,需要公安机关紧急救助的;
(二)老人、儿童以及智障人员、精神疾病患者等人员走失,需要公安机关在一定范围内帮助查找的;
(三)公众遇到危难,处于孤立无援状况,需要立即救助的;
(四)涉及水、电、气、热等公共设施出现险情,威胁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和工作、学习、生活秩序,需要公安机关先期紧急处置的;
(五)需要公安机关处理的其他紧急求助事项。
第三十条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参加政府统一领导的城市应急处置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充分履行职责,为社会提供服务。
第三十一条对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以外的可能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紧急求助,110报警服务台应当派警进行先期处置,同时通报相关部门或者单位派员到现场处置。在相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处置时,公安机关处警人员可以予以必要的协助。
第三十二条对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以外的非紧急求助,110报警服务台接警工作人员应当告知求助人向所求助事项的主管部门或者单位求助,并视情予以必要的解释。
第三十三条承担城市应急处置主叫号码任务的110报警服务台接警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将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以外的报警求助电话转到相关单位处置。

第五章受理投诉

第三十四条110报警服务台受理投诉的范围: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正在发生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人民警察各项纪律规定,违法行使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不遵守各项执法、服务、组织、管理制度和职业道德的各种行为。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也可设立110接诉台,直接负责接受和处理投诉。
第三十六条110报警服务台受理投诉应当如实登记,秉公查处,及时反馈。
第三十七条110报警服务台在受理投诉时,应当向投诉人问明被投诉对象的基本情况、投诉的具体内容和投诉人姓名、工作单位或者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主要情况。
第三十八条110报警服务台对投诉内容及投诉人情况应当严格保密,严禁将投诉情况泄露给被投诉对象或者其他人员。
第三十九条110报警服务台对投诉应当视情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一)对正在发生的公安机关和民警在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纪守法等方面存在问题的投诉,应当指令就近警力先期处置,同时通知警务督察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和处理。
(二)对既往发生的公安机关和民警在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纪守法等方面存在问题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公安机关纪检、监察、信访、法制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部门投诉,同时视具体情况移交本级纪检、监察、信访、法制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对110报警服务台移交的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三)对已通过其他渠道进行投诉或者信访问题,交由原受理部门处理。
(四)外地公安机关的民警或者其他无隶属关系的公安机关的民警在当地被投诉的,应当指令就近警力先期处置,再移送被投诉人的所属单位处理。
(五)对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以外的投诉,可以告知投诉人向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投诉,并作出必要的解释。
第四十条具体承办投诉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迅速开展调查工作,及时做出处理,并在受理投诉的3日内将查处情况告知投诉人,同时抄送110报警服务台备查;如3日内未能办结的,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人办理情况。投诉人姓名、工作单位或者家庭住址、联系方式不实,致使无法告知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110报警服务台及具体承办投诉的有关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处理,防止利用投诉对民警进行诬告陷害。
第四十二条对已办结的投诉,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并立卷备查。对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投诉,应当及时上报查处结果。
第四十三条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上报的对投诉的处理情况进行审查。如发现在事实认定、办理程序、处理结果等方面存在错误的,应当限期予以纠正。

第六章警务保障

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110报警服务工作人员的宗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努力做到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
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对110报警服务台接处警工作正常运转所需编制及人员、装备、经费给予必要的保障。
第四十六条110报警服务台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安机关各类紧急突发案(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预案,并报上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组织有关警种、部门开展处置各种案(事)件的预案演习,增强各警种之间的协调配合能力,提高公安机关快速反应能力和整体协同作战能力。
第四十八条110报警服务台工作人员必须具备较强的政治、业务素质,身体健康,熟悉公安工作基本法律法规和公安业务常识,有较强的分析判断、综合归纳和指挥协调能力,熟悉处警区域自然情况和警力分布情况,熟悉各类案(事)件的处置工作预案,能够熟练操作110报警服务台相关设备。
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110报警服务台工作人员的政治、法律学习和业务技能培训,经常开展岗位练兵和业务考核,提高接处警民警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五十条110报警服务台工作人员属于在编民警的,应当在公安机关内部定期轮岗。
第五十一条110报警服务台应当装备接警、录音系统,有线、无线指挥调动系统,公安地理信息系统(电子地图),相应的信息查询终端和必要的办公设备、交通工具,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保证设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第五十二条110处警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交通、通讯工具、枪支、警械、防弹背心及绳索、急救包等警用装备和救援器材。110专用警车应当统一喷涂标志,并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三条110报警服务台、处警单位和接处警民警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的,根据有关规定按程序予以奖励。
第五十四条110接处警民警违反本规则情节轻微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造成工作重大失误或者产生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实施细则,并报公安部备案。
第五十六条本规则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E. 保安公司能配带武器吗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五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监狱
、劳动教版养机关的
人民警察
,人权民法院的
司法警察
,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
任务
的检察人员,
海关

缉私人员
,在依法
履行职责
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配备公务用枪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公安部关于组建
保安服务公司
的报告》六、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业务需要,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给保安人员配备非杀伤性防卫工具和通讯、报警用具,但不配置枪支、
电警棍
、手铐和警绳;保安人员执勤时应身着统一服装,佩带明显标志,持身份
证件
。服装要区别于
军服

警服
和国家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服装,费用由公司自行解决。
因此,中国保安公司不能配备武器.但
保安员
在在执行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守护、押运任务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但应当由
公安
事先批准.

F. 美国警察装备比中国警察装备好

警察的装备都是一些近距离武器,都差不多。

G. 在中国什么级别的警察可以配枪

中国警察配枪不按级别,按警种。即使是刑警,也要按规定程序申请和领用枪支。平时是不配枪的。

依法可以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经所在地市或县(市、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会同政工人事、装备财务部门组织理论考试、实弹射击考核,成绩合格者,由本人填写《配枪人员申请持枪证件审批登记表》后报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审查、审核、审批。

《枪支管理法》第二章第五条明确规定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7)中国保安装备扩展阅读: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并可以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

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并可以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

理论上讲警察只有在执行公务时才能配枪,但法律也明确规定警察在休息时遇到突发案件必须履行公务。

H. 目前我国警察列装的常用武器

您这可以说是警·察装备明细了吧?
本来我国的警·察配备的“常用”内武~器就很少很少,容
一:先说木仓·械系列建·国以来,手·木·仓系列常用的也就是个54、6·4、77、92,还有使用很短的51、59式,大件点的就是79微~冲(折叠木仓托)、发~射橡皮~弹的木仓。
二:其余便携式警械有:催~泪喷雾器、高·压·电·击器、甩棍。
特·警和·武·警有类似于部~队性质的了,配备就复杂多了。基本上军·队的装备的玩意都可以有。坦·克·装·甲·车都不在话下。
(有些词不能通过,只能凑合看哈)

I. 中国警察佩枪有几种

第一阶段 是杂牌混用时期。

建国初期,由于经济技术落后,国内无法生产品牌手枪,公安配备的多是在战争中和伪满警察手中缴获的手枪,品牌杂乱,性能不佳,如国外的伯朗宁手枪。从1950年开始采取进口和仿制的方式,从前苏联进口一批军用手枪,并逐步仿制组装出中国的51式 7.62毫米手枪,装备军队和警察。1954年,对该手枪进行改进定型为54式7.62毫米手枪,正式配备,逐步更换了杂牌手枪。值得一提的是52式7.65mm警用手枪(最早的公安式),是德国瓦尔特PPK自动手枪的仿制品,1952年开始批量生产。主要供公安和安全特工使用。尽管后来专门为公安、安全部门生产并配备了部分国产59式手枪,但52式手枪以其精巧隐蔽的特点,仍备受警察青睐。

第二阶段 是自主军用品牌时期。

1964年后,为了解决军队高级指挥员佩枪问题,我国自主研制出64式7.62mm自卫手枪,并根据特殊需要研制出67式微声手枪(未列装)。然而,因文革影响和国产77式7.62mm手枪列装,64 式手枪直到1980年才正式生产定型,装备军队和警察。1970年代末到1980年代初的10年间,我国警用手枪基本上是54式、77式、64式为主,以51、59、84、92式为辅。而经实践检验,64式手枪比77式手枪更适合警用。

在这一时期,警用手枪全部沿用着军队的制式武器。由于警察与军队的性质、任务、作战环境和作战对象不同,所以在实际使用中问题较多,且警察使用的54式、 64式、77式等军用手枪都存在较多的缺陷,尤其是在可靠性方面。当今世界上的一些先进国家,早已将警用手枪的外形、威力、性能与军用手枪作了明显区分,所以我国研制、装备专门的警用手枪已势在必行。在1997年八届人大五次会议上人大代表提出了尽早研制装备警察专用手枪的议案,引起有关部门重视,推进了警用专业配枪的发展进程。

第三阶段 是向真正警用专业配枪时期转变。

2005年,随着“中国警用第一枪”新式9mm转轮手枪的定型问世,中国警察将要告别完全使用军用手枪的时期。目前,该枪已在四川、河南、云南等地公安机关部分警种配发使用。新式转轮手枪与以往军用手枪最大的区别在于可使用两种子弹,威力相对较小,对人体的伤害不大。此枪射击精度高,寿命长,故障率低,具有出枪及击发快速、能迅速迈越瞎火弹、可发射不同弹种等优点。这种能装橡胶子弹的手枪,可让警察在抓捕过程中减少心理恐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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