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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新开冯建

发布时间: 2021-03-06 16: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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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聪娜总笔划数29划
是这个答案吗?

㈡ 2o16年基层法、院判贪污案例

冯建求犯贪污、受贿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日期: 2016-10-17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湘01刑终923号
原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建求,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汨罗市,汉族,大学文化,捕前系长沙市岳麓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贪污罪,于2015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杨鑫,女,1982年9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汉族,中专文化,捕前系长沙市岳麓区望月湖街道办事处临聘人员,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贪污罪,于2015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理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冯建求、杨鑫犯受贿罪、贪污罪一案,于二○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作出(2015)岳刑初字第834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冯建求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9年12月经岳麓区区委办公会议决定成立溁湾镇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指挥部。 2011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杨鑫是长沙市岳麓区望月湖街道办溁湾镇棚户区房屋改造项目征收指挥部拆迁业务组的临聘工作人员。 被告人冯建求是长沙市岳麓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工作人员。 两被告人为了图财,利用被告人杨鑫的职务便利,实施了如下事实: 1、受贿事实 2011年底,被告人冯建求在接受溁湾镇棚户区私房拆迁户唐某的请托后,与唐某达成如能够获得拆迁补偿800万元,唐某给予冯建求50万元好处费的口头协议。 之后被告人冯建求找到被告人杨鑫共谋利用被告人杨鑫的职务便利为唐某谋取上述拆迁利益,并告诉被告人杨鑫如能事成,唐某将会给30万元表示感谢,两人形成合意。 在被告人冯建求的授意下,被告人杨鑫主动向指挥部负责人申请上门洽谈唐某一户签订协议的拆迁任务,并获得同意。 上门进行拆迁洽谈过程中,唐某从未露面,而是由冯建求出面接触,并向杨鑫转述了唐某非800万元不拆的意见。 在被告人冯建求的授意下,被告人杨鑫积极与指挥部、出资方长沙市轨道集团相关负责人员协调,最终初步达成了满足唐某所提出的800万元拆迁补偿款条件的意见。 之后,被告人杨鑫将两套空白拆迁补偿协议交给被告人冯建求,被告人冯建求在桐梓坡路的花之林茶馆与唐某见面,向唐某告知了上述事宜,并让唐某先行在上述两套协议书上分别签了唐某与唐某母亲袁某的名字,唐某当场签字但未签写时间,并给了被告人冯建求现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冯建求收受后未告诉被告人杨鑫。 之后,拆迁征收指挥部将唐某一户的拆迁征收资料分成唐某与袁某两户制作了两份拆迁补偿协议书及附件,被告人杨鑫参与该制作事项。 2012年4月28日,被告人杨鑫协助唐彪在长沙市岳麓区望月湖街道办事处将写有唐某名字的拆迁款存折领出,唐彪随即在望月湖先导区农村商业银行取出10万元人民币现金,之后唐某在新外滩与被告人冯建求见面,当场送给被告人冯建求现金人民币10万元,之后被告人冯建求将其中5万元人民币送给了被告人杨鑫。 2012年5月14日,被告人杨鑫协助唐彪在长沙市岳麓区望月湖街道办事处将写有袁琪芬名字的拆迁款存折和写有唐彪、袁琪芬名字的倒房奖励存折领出,随后唐彪与被告人冯建求一起在开福区农村商业银行上大垅分理处从袁某名下拆迁补偿存折中取出人民币20万元,当场送给被告人冯建求,被告人冯建求之后将其中5万元人民币送给了被告人杨鑫。 2、贪污事实 2012年,被告人杨鑫与被告人冯建求商议后,由被告人杨鑫冒充唐某的签名,虚构拆迁困难与大病事由,向拆迁指挥部、望月湖街道办、岳麓区民政局提出困难补助与大病补助的书面申请,后将唐某名下4万元的困难补助款和大病救助款领走,并分给被告人冯建求1.5万元人民币。 此外,被告人杨鑫单独冒充袁某的签名,虚构拆迁困难与大病事由,向拆迁指挥部、望月湖街道办、岳麓区民政局提出困难补助与大病补助的书面申请,将袁某名下4万元的困难补助款和大病救助款领走。 直到2015年,被告人冯建求才向唐某告知被告人杨鑫冒领了唐某的4万元困难补助款和大病救助款的事实。 2015年6月30日上午,办案人员将被告人杨鑫带走进行调查谈话,当日被告人杨鑫交代了办案单位已掌握的其在帮助唐某拆迁过程中涉嫌贪污的事实,还交代了办案单位尚未掌握的其伙同被告人冯建求帮助唐某拆迁并收受唐某30万元好处费的情况。 2015年6月30日上午,办案人员将被告人冯建求带走进行调查谈话,在调查谈话过程中,被告人冯建求交代了办案机关已掌握的其帮助唐某拆迁并收受唐某50万元好处费,其分给杨鑫15万元以及杨鑫给其1.5万元拆迁困难补助的事实。 2015年10月,被告人杨鑫的家属代其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退缴赃款人民币18.5万元;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冯建求的家属代其向本院退缴贪污所得人民币1.5万元。 原审判决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书证、及被告人冯建求、杨鑫的供述和辩解等。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冯建求、杨鑫经事先共谋,共同利用被告人杨鑫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同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冯建求另单独收取贿赂人民币20万元,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 被告人冯建求、杨鑫共同利用被告人杨鑫的职务便利,侵吞国有拆迁补助款4万元,被告人杨鑫另单独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国有拆迁补助款4万元,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 本案系共同犯罪,其中二被告人共同受贿30万元,共同贪污4万元,在贪污行为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鑫是具体行为的实施者,是主犯;被告人冯建求仅是犯意强化者,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其应当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均系一人犯数罪,数罪并罚。 在受贿犯罪行为中,被告人杨鑫如实供述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其犯受贿罪的事实,应以自首论,且其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对其可以减轻处罚。 在贪污犯罪行为中,被告人杨鑫、冯建求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且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 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九条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一、被告人冯建求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二、被告人杨鑫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三、追缴被告人冯建求受贿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杨鑫受贿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万元,上缴国库(已扣押被告人杨鑫退缴的人民币十二万元,由扣押机关处理,其多退缴的钱款二万元作罚金处理。 );追缴被告人冯建求贪污所得人民一万五千元、被告人杨鑫贪污违法所得人民币六万五千元,上缴国库(已扣押被告人冯建求退缴的贪污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扣押被告人杨鑫退缴的贪污违法所得人民币六万五千元,由扣押机关处理)。 原审被告人冯建求上诉提出:1、其没有收受唐某所送的财物,其不构成受贿罪;2、原审判决对其量刑过重。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冯建求、原审被告人杨鑫犯受贿罪、贪污罪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其被拆迁的房屋位于长沙市岳麓区溁湾镇,系通过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拍卖的途径获得。 2010年和2011年,其与拆迁工作人员谈判中要求补偿款为1000万元,但拆迁办不同意。 2011年下半年溁湾镇棚户区拆迁已经完成70%左右,其对拆迁政策不了解,便通过朋友认识了冯某(即上诉人冯建求),并请求冯建求帮其把拆迁价格尽量谈高,其许诺会对冯建求进行感谢,二人就互留了电话号码。 之后冯建求告知其,其所有的房屋可以补偿600多万,他要30万元的费用,但其对这个价格不满意。 到了2012年3月份左右的一天,上诉人冯建求告知其已经把价格谈到了800万元左右,但要做两户处理,要其提供亲属的身份证,并要求50万元的费用。 上诉人冯建求提出要其先给20万元的费用,其给钱之后,他就带合同过来签字,剩余的30万元,在其拿到拆迁款后一起付给他,其对这个补偿价格和50万元的费用表示同意。 2012年3月底或4月初的一天晚上,上诉人冯建求告知其,他已经将空白合同带好了,之后二人在桐梓坡路岳麓少年宫旁的花之林喝茶,其将20万元现金和其与其母亲袁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给了冯建求,冯建求给了其两份空白合同,每份九本,其就在两份合同上分别签了自己和袁某的名字,但没有签时间,并把溁湾路39号房子的钥匙和房产证交给了冯建求,该20万元其认为是给冯建求的定金,不是冯建求所称的借款,冯建求也没有打借条给其。 2012年4月27日,上诉人冯建求告知其,以其名字办理的拆迁款存折已办理好了,让其次日准备好身份证到溁湾镇拆迁办领款。 2012年4月28日,其在上诉人冯建求的表妹(经其辨认,冯建求所称的表妹即原审被告人杨鑫)的带领下到望月湖街道办事处大厅领到了存折。 之后,其在新外滩苏宁电器旁边的长沙先导农村商业银行处,用刚领的80×××11存折取了10万元现金后,在新外滩苏宁电器附近交给了上诉人冯建求,当时冯建求要其将这10万元交给原审被告人杨鑫,但其没有同意,而是直接把10万元给了冯建求。 2012年5月14日,其接到上诉人冯建求的电话,便与袁琪芬一同前往望月湖街道办事处大厅,在原审被告人杨鑫的带领下,领取了以袁某名字办理的拆迁款存折,之后,”唐某”和”袁某”户倒房奖励的两本存折也交给了其。 后其就带着上诉人冯建求在开福农村商业银行上大垅支行,用刚领的以袁某名字开户的80×××11存折取了20万元现金,交给了冯建求。 其前后总共给了上诉人冯建求50万元的感谢费,除此之外,其并没有借钱给冯建求,冯建求也没有将50万元退还给其。 其母亲袁某在溁湾镇没有房子,至于为什么可以以袁某的名字签拆迁协议并领取拆迁款,其并不清楚其中的由来,只是上诉人冯建求告知其溁湾路39号要签两份合同。 在其委托上诉人冯建求帮忙拆迁事宜后,并无拆迁工作人员与其进行过联系,原审被告人杨鑫也未跟其协商过拆迁的价格。 其并不知道拆迁户享有困难补助和大病救助政策,上诉人冯建求与原审被告人杨鑫也未告知过其这方面的政策,其在领取完803万元的拆迁补偿款后并未领取过相关困难大病补助款,其通过对侦查机关出示的相关申请表和委托书中签字笔迹的对比,其认定大病救助申请表、搬迁困难补助申请表、委托杨鑫办理困难补助委托书中所写的”唐某”名字不是其或袁某所写。 2015年4月,上诉人冯建求联系其,告知其他表妹原审被告人杨鑫冒领了其的4万元补助款,并要求其在有人调查时说是其委托杨鑫去领取的补助款,并且杨鑫已经把补助款给了其。 (2)证人袁某的证言证明,其名下没有在长沙市岳麓区溁湾路54号的房产,其儿子唐彪在溁湾路39号有一处房产。 唐某的房子在拆迁过程中,其的身份证借给了唐某做拆迁用,而后唐某陪着其到望月湖街道用其的身份证领取过拆迁款存折。 其不属于溁湾路的拆迁户,也不了解拆迁户有困难补助和大病救助政策。 其通过侦查机关出示的相关申请表和委托书中签字笔迹的对比,其认定大病救助申请表、搬迁困难补助申请表、委托杨鑫办理困难补助委托书中所写的”袁某”名字不是其本人或者唐某所写。 (3)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上半年,长沙市岳麓区望月湖街道安排其与范某一组,进行溁湾镇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扫尾工作,其与范某并没有负责过唐某和袁某这两户的拆迁工作,这两户的拆迁协议上的经办人”陈某”签名不是其本人签名,被征收房屋作价补偿费计算表以及房屋装饰、装修补助计算表上的计算人”陈某”签名也不是其本人签名。 在溁湾镇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有一个不是其负责的拆迁户的拆迁奖励费某在了其的名下,其签字领取不久后,有人把这份奖励费拿走了。 其不认识溁湾镇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业务组的杨鑫。 (4)证人范某的证言证明,其并没有负责过唐某和袁某这两户的拆迁工作,这两户的拆迁协议上的经办人”范某”签名不是其本人签名,被征收房屋作价补偿费计算表以及房屋装饰、装修补助计算表上的计算人”范某”签名也不是其本人签名。 这两户的拆迁奖励一开始是其与陈某领取了,后来原审被告人杨鑫向二人提及她负责了2户的拆迁,因为她是后勤人员,不负责上门,所以,就把名字挂在其和陈某的名下,奖金也造在其和陈某名下。 之后二人就把相关的拆迁奖和腾房奖给了原审被告人杨鑫。 (5)证人杨某的证言证明,上诉人冯建求在2008年或2009年左右因购买门面向其借款5万元,到了2012年或2013年左右的一天,原审被告人杨鑫给了其5万元,说是冯建求还的,但冯建求本人没当面归还过这5万元。 (6)证人黄某1的证言证明,其系原审被告人杨鑫的丈夫,其在交通银行开过一个账户,2012年4月28日其不记得是否存过4万元到其交通银行的账户内,通过查看侦查机关出示的相关存款凭条,其认为存款凭条上”黄某1”的客户签名是其本人签名,但其记不起这4万元是如何得来的。 (7)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明,2011年3月开始,长沙市岳麓区溁湾路棚户区改造项目进入攻坚扫尾阶段,在该阶段对被征收对象一般都是按最高标准补偿,但不能超过政策范围,原审被告人杨鑫负责征收补偿协议收集和初审。 被拆迁房屋有负一层的,按照长沙市拆迁办用过一个政策,但没有明文规定,地下室按架空层补偿,可以补偿到2800元每平方米。 唐彪位于溁湾路的房屋当时在调查摸底阶段时被遗漏了,在实际拆迁过程中没有人上户调查。 原审被告人杨鑫询问过指挥部的后勤人员是否可以上门负责拆迁,但没明确说明是唐某这户的拆迁,之后杨鑫从事了具体的上门拆迁工作,但其不清楚她负责的是哪一户。 (8)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在长沙市岳麓区溁湾路棚户区改造项目进入攻坚扫尾阶段时,对被征收对象一般都是按最高标准补偿,原审被告人杨鑫负责征收补偿协议的收集,并配合刘某1、黄某2对相关协议进行初审。 对独栋私房户的拆迁到扫尾街道一般按照”住改商”的政策进行计算补偿,如果独栋私房户不同意这个拆迁价格,一是进行分户处理,首先将户主按”住改商”补偿,剩下的价格由户主的直系亲属进行分户,一般是分2户处理,通过确权来处理另外这户的面积。 二是不分户,将户主的”住改商”的面积进行调整,比如,房主一、二楼是合法面积,3-4楼是违法面积,那么,就把3-4楼的面积计算到1-2楼的合法面积里面。 唐彪位于溁湾路39号的房屋当时在调查摸底阶段时被遗漏了,在实际拆迁过程中没有人上户调查,后原审被告人杨鑫向其汇报,说唐某是她的朋友,但其没有具体安排杨鑫去负责,最后唐某这户的拆迁协议是杨鑫签的。 唐某这户最后补偿到807万元,其不清楚具体情况。 (9)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长沙市岳麓区溁湾镇棚户区改造的拆迁户的拆迁款存折、困难补助和大病救助的存折都是由望月湖街道办事处财政所的会计到湖南湘江新区农村商业银行望月湖分理处进行批量办理的。 账号为80×××11(唐某)的存折、账号为80×××11(袁某)的存折均是2012年6月14日开户,开户金额各为2万元,均于2012年6月19日被取走,取款人是原审被告人杨鑫。 账号为80×××11(袁某)的存折是2012年8月10日开户,开户金额是2万元,于2012年8月11日被取走,取款人是原审被告人杨鑫。 账号为80×××11(唐某)的存折是2012年12月18日开户,开户金额是2万元,于2013年1月4日被取走,取款人是原审被告人杨鑫。 (10)证人郭某的证言证明,其是长沙市轨道公司驻岳麓区溁湾镇棚户区征收改造现场代表,拆迁款的数额要得到轨道公司认可,并且要其审核签字才能备案、拨款。 2012年4月份之前,原审被告人杨鑫称唐某有个房子在溁湾镇棚户区拆迁范围内,请其在拆迁上予以帮忙。 之后,其、何某和原审被告人杨鑫去看了唐某的被拆迁房屋,看完房屋后,杨鑫提出唐某这房子想要800万元的拆迁款,其要向何某汇报,并未表态。 之后,在原审被告人杨鑫的请托下,其向何某进行汇报,确定唐某这户最高的补偿款为800万元左右。 后其告诉原审被告人杨鑫,唐某这户可以补偿800万元,至于杨鑫如何将唐某这户的协议做出来,其并不知情,但当时唐某这户是做了两份补偿协议的,因此唐某这户是存在超标准、超政策补偿的情况。 被拆迁人的困难补助、大病救助的资金也是轨道公司支付的,因此其被轨道公司安排对困难补助、大病救助进行审核把关。 其对困难补助、大病救助进行审核时,基本是街道已经按程序由领导审核签完字了,每批次大概在10-20户。 在唐某这户拆迁完时,无论拆迁户是否困难或者有没有大病,每个拆迁户基本上都可以申请4万元的困难补助和大病救助。 唐某这户是以唐某和他妈妈两个拆迁协议的,因此是按两户来申请,可以申请到8万元。 (11)证人黄某2的证言证明,由于前期工作组遗漏了唐某这户的拆迁联系人,原审被告人杨鑫在取得李某的同意后,负责了唐某这户的联系事宜。 之后,原审被告人杨鑫向其咨询了唐某这户的拆迁价格,其是按提供的资料和政策标准对房屋拆迁价格的计算或核算,其不清楚唐某这户一户作为两户拆迁符不符合要求。 (12)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明,2011年8月,长沙市岳麓区溁湾镇棚户区改造项目成立了一个攻坚扫尾拆迁指挥部,原审被告人杨鑫是征收业务组的工作人员,主要负责拆迁补偿协议的审核,协议的备案。 2010年指挥部摸底时漏掉了唐某这户,2012年3月份左右,原审被告人杨鑫提出唐某这户是她的熟人,她可以去做该户的思想工作,之后领导同意由杨鑫负责唐某这户的拆迁工作,最后唐某这户的拆迁价格、拆迁补偿协议的签订和拆迁资料的完善,都是杨鑫办理的。 (13)证人廖某的证言证明,其任长沙市岳麓区溁湾镇棚户区改造征收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兼任副指挥长,2011年8月左右,溁湾镇棚户区改造项目成立攻坚扫尾指挥部,其分管办公室工作和安置、困难补助工作。 溁湾镇棚户区的拆迁群众的困难补助和大病救助申请到了后期是困难补助到户,大病救助到人,每户是4万元,为了推进拆迁工作的需要,拆迁户有申请的,工作人员上报到安置部,其就签字同意了,对于申报资料的真伪其无法进行辨别,原审被告人杨鑫就唐某这户的困难补助和大病救助找过其帮忙,其在拆迁指挥部的领导层级审批后,也签字同意了杨鑫的申报。 (14)上诉人冯建求的户籍证明材料、干部履历表、年度考核表、工作表现情况证明,冯建求的基本身份情况;其自1997年9月起在长沙市岳麓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任职,从事国有土地拆迁工作。 (15)上诉人杨鑫的户籍证明材料、长沙市岳麓区望月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情况说明、望月湖街道城建办出具的重点办临聘人员杨鑫具体岗位职责、临时工工资发放表证明,杨鑫的基本身份情况;杨鑫于2010年4月至2013年4月在岳麓区溁湾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中指挥部业务组工作(临时聘用),负责档案管理、合同备案等工作;2010年至2014年,杨鑫负责重点工程征收拆迁建设资料整理归档工作、拆迁协议编号和初审等工作,部分拆迁合同的备案,以及重点办后勤工作等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杨鑫领取的为临聘人员工资,每月工资1200元。 (16)中共长沙市岳麓区委办公室2010年1月6日关于溁湾镇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工作办公会议纪要证明,因溁湾镇棚户区改造项目成立溁湾镇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指挥部。 (17)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延长房屋征收实施期限的公告、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准长沙市溁湾镇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批复、变更长沙市溁湾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主体的批复、溁湾镇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城市私有产权征收工作流程、搬迁困难户补助暂行办法证明,溁湾镇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相关审批文件、征收补偿标准文件资料。 长沙市溁湾镇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投资建设主体为长沙市麓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后变更为长沙市轨道交通实业有限公司。 (18)溁湾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指挥部工作方案、溁湾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指挥部攻坚扫尾阶段工作方案证明,原审被告人杨鑫为指挥部征收业务组成员。 征收业务组负责征收协议收集、初审、报批、备案等工作。 被拆迁户唐某未被安排具体工作人员负责拆迁。 (19)长沙市房地产转让申请表、城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货币补偿方式)、领款单证明,唐彪位于溁湾路的房产经法院判决转让取得,获得拆迁补偿款共计259.9055万元。 (20)城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货币补偿方式)、领款单证明,袁琪芬位于溁湾路54号的房产获得拆迁补偿款总计543.2819万元。 (21)委托书、大病特困救助申请审批表、搬迁困难补助申请审批表、领款单证明,唐某、袁某2012年5月10日所写的授权原审被告人杨鑫全权办理困难补助及一切与拆迁有关事项的委托书系杨鑫伪造,唐某、袁某二人签名系被告人杨鑫冒签,杨鑫领取了唐某、袁某的困难补助款总计8万元。 (22)关于唐某户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工作人员签字一事情况说明证明,在唐某这户拆迁补偿协议上工作人员签字为”范某”的签名不是其本人签名。 (23)侦查机关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明,长沙市岳麓区溁湾路54号无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记录)。 (24)唐某账号为80×××11的交易记录证明,该账户2012年4月27日转入5.4458万元征收补偿款,2012年5月15日取款5.445万元。 (25)唐某账号为80×××11的交易记录证明,该账户2012年4月27日转入254.4597万元征收补偿款,2012年4月28日唐彪在长沙先导农村商业银行望月湖分理处有折取现10万元人民币。 (26)袁某账号为80×××11的交易记录证明,该账户2012年5月14日转入532.8619万元,2012年5月14日在长沙开福农村合作银行上大陇支行有折取现20万元,2012年5月15日取款512.861万元。 (27)袁某账号为80×××11的交易记录证明,该账户2012年5月14日转入10.42万元,2012年5月15日取款10.419万元。 (28)唐某账号为80×××11的交易记录证明,该账户2012年6月14日转入2万元,2012年6月19日取款2万元。 (29)唐某账号为80×××11的交易记录证明,该账户2012年12月18日转入2万元,2013年1月4日取款2万元。 (30)袁某账号为80×××11的交易记录证明,该账户2012年6月14日转入2万元,2012年6月19日取款2万元。 (31)袁某账号为80×××11的交易记录证明,该账户2012年8月10日转入2万元,2012年8月11日取款2万元。 (32)黄某1账号为62×××93的个人存款凭条证明,该账户于2012年4月28日在交通银行长沙中山路支行存款4万元。 (33)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文件清单;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明,原审被告人杨鑫于2015年10月10日退缴人民币18.5万元;上诉人冯建求退缴贪污所得人民币1.5万元。 (34)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材料。 (35)上诉人冯建求、原审被告人杨鑫的供述,二人对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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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冯健离婚案是真的吗 

假的http://news.qq.com/a/20121123/001601.htm

㈥ 广安邻水二中有人知道吗里面有一个高三的男生叫冯建,我需要他的资料与身边接触人的资料,谁有

等你做了警察再查吧

㈦ 湖南省检查院反贪局的冯建生是什么职务谢谢!!

他是侦查员。
确切的说这不是职务。

㈧ 2009年临汾村官考试成绩什么时候出来,在哪里可以查到

已经出来了
www.lfdj.gov.cn

㈨ 全国有多少叫冯建男的有多少人

查询得知:全国名冯建男,共计47人。其中黑龙江省9人最多!满意请采纳!

㈩ 中国一共有多少叫冯建芸的人

根据全国信息大数据算法查询,全国叫 冯建芸 的有: 1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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