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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美发票门

发布时间: 2021-03-12 00:53:22

『壹』 完美是真的还是假的

完美搞的100%是传销!你首先得认识整个完美的传销体系(四个组成部份):
1、完美日用品公司是取得直销资格的合法企业,主要生产完美系列产品,并把产品销给各专买店。
2、由完美日用品公司委托培训“直销员的培训班”,主要对学员进行“洗脑”,教授的就是传销的那一套理论,培训班的讲师都是“忽悠大师”。听了那些“忽悠大师”的课,学员百分之百相信“只要做了完美直销,半年就可以买车买房”。
3、完美专买店,负责把完美产品销售给学员,直接发展下线并对学员进行业务指导。
4、传销人员(没有取得《直销员资格证》),负责购买完美系列产品并直接发下线。
也就是说完美日用品公司委托培训“直销员的培训班”、完美专买店、所谓的完美直销人员搞的是传销。做完美的100%是传销!千万不要上当!

《禁止传销条例》(已经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在《禁止传销条例》中的第七是这样规定的:

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附上我国颁布的《直销管理条例》你自己对比一下吧:
直销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直销行为,加强对直销活动的监管,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直销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直销产品的范围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直销业的发展状况和消费者的需求确定、公布。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本条例所称直销企业,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经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直销员,是指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将产品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人员。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成为以直销方式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以及其母公司、控股公司生产产品的直销企业。

直销企业可以依法取得贸易权和分销权。

第五条 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从事直销活动,不得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

第六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

第七条 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

(三)依照本条例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保证金;

(四)依照规定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第八条 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

(一)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企业章程,属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还应当提供合资或者合作企业合同;

(三)市场计划报告书,包括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拟定的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可的从事直销活动地区的服务网点方案;

(四)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说明;

(五)拟与直销员签订的推销合同样本;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七)企业与指定银行达成的同意依照本条例规定使用保证金的协议。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7日内,将申请文件、资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90日内,经征求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审查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应当考虑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直销业发展状况等因素。

第十条 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必须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

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应当建立便于并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服务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

直销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供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并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十一条 直销企业有关本条例第八条所列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及时进行更新。

第三章 直销员的招募和培训

第十三条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招募直销员。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招募直销员。

直销员的合法推销活动不以无照经营查处。

第十四条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发布宣传直销员销售报酬的广告,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作为成为直销员的条件。

第十五条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招募下列人员为直销员:

(一)未满18周岁的人员;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三)全日制在校学生;

(四)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和现役军人;

(五)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

(六)境外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人员。

第十六条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招募直销员应当与其签订推销合同,并保证直销员只在其一个分支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已设立服务网点的地区开展直销活动。未与直销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签订推销合同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直销活动。

第十七条 直销员自签订推销合同之日起60日内可以随时解除推销合同;60日后,直销员解除推销合同应当提前15日通知直销企业。

第十八条 直销企业应当对拟招募的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后由直销企业颁发直销员证。未取得直销员证,任何人不得从事直销活动。

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和考试,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

第十九条 对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的授课人员应当是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企业工作1年以上;

(二)具有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和相关的法律、市场营销专业知识;

(三)无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记录;

(四)无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直销企业应当向符合前款规定的授课人员颁发直销培训员证,并将取得直销培训员证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取得直销培训员证的人员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

境外人员不得从事直销员业务培训。

第二十条 直销企业颁发的直销员证、直销培训员证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式样印制。

第二十一条 直销企业应当对直销员业务培训的合法性、培训秩序和培训场所的安全负责。

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培训员应当对直销员业务培训授课内容的合法性负责。

直销员业务培训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 直销活动

第二十二条 直销员向消费者推销产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出示直销员证和推销合同;

(二)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进入消费者住所强行推销产品,消费者要求其停止推销活动的,应当立即停止,并离开消费者住所;

(三)成交前,向消费者详细介绍本企业的退货制度;

(四)成交后,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和由直销企业出具的含有退货制度、直销企业当地服务网点地址和电话号码等内容的售货凭证。

第二十三条 直销企业应当在直销产品上标明产品价格,该价格与服务网点展示的产品价格应当一致。直销员必须按照标明的价格向消费者推销产品。

第二十四条 直销企业至少应当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

第二十五条 直销企业应当建立并实行完善的换货和退货制度。

消费者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或者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自消费者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

直销员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应当自直销员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

不属于前两款规定情形,消费者、直销员要求换货和退货的,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办理换货和退货。

第二十六条 直销企业与直销员、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与消费者因换货或者退货发生纠纷的,由前者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直销企业对其直销员的直销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能够证明直销员的直销行为与本企业无关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直销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直销企业信息报备和披露的内容、方式及相关要求,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章 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 直销企业应当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账户,存入保证金。

保证金的数额在直销企业设立时为人民币2000万元;直销企业运营后,保证金应当按月进行调整,其数额应当保持在直销企业上一个月直销产品销售收入15%的水平,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最低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保证金的利息属于直销企业。

第三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决定,可以使用保证金:

(一)无正当理由,直销企业不向直销员支付报酬,或者不向直销员、消费者支付退货款的;

(二)直销企业发生停业、合并、解散、转让、破产等情况,无力向直销员支付报酬或者无力向直销员和消费者支付退货款的;

(三)因直销产品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失,依法应当进行赔偿,直销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赔偿或者无力赔偿的。

第三十一条 保证金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使用后,直销企业应当在1个月内将保证金的数额补足到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水平。

第三十二条 直销企业不得以保证金对外担保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于清偿债务。

第三十三条 直销企业不再从事直销活动的,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可以向银行取回保证金。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保证金的日常监管工作。

保证金存缴、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相关企业进行检查;

(二)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五)检查有关人员的直销培训员证、直销员证等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实施查封、扣押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发现有关企业有涉嫌违反本条例行为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其暂时停止有关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许可或者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的许可,由作出许可决定的有关部门撤销。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设定的许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撤销其相应的许可,申请人不得再提出申请;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不再符合直销经营许可条件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对直销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对直销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

第四十四条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招募直销员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对授课人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是直销培训员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培训员资格。

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直销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并对直销企业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依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条 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 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五章有关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违法行为同时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的,依照《禁止传销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直销企业拟成立直销企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应当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凭批准文件依法申请登记。

第五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境内投资建立直销企业,开展直销活动的,参照本条例有关外国投资者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贰』 完美专卖店管理办法

字数太多,有删减。具体内容请看附件。


如果有用,请采纳,谢谢!


第一章专卖店管理制度


第一条专卖店年审制度

1、公司将在每季度对专卖店进行销售状况考核,每年年底进行全面综合的审查,审查前一个月会公布当年度具体的年审标准。年审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对专卖店进行评估:

1.1经营资格;

1.2经营规范、服务水平;

1.3经营状况、销售业绩;

1.4专卖店负责人的综合考评。

2、年审时专卖店应向公司提交以下资料:

2.1《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2.2《国税登记证》正本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2.3《地税登记证》正本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2.4《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复印件;

2.5《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2.6其它由公司确定需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3、专卖店《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应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当地行政部门的年审。

4、年审不合格的专卖店,公司将有权取消其专卖店经营资格。

5、年审合格的专卖店,公司将与之签订下一年度的《专卖店经营合同》,并颁发下一年度的《专卖店授权书》。

第二条专卖店库存管理制度

1、专卖店货物应及时登记入库,存放应整齐、集中、分类。

2、专卖店应按照先进先出、以销定进的原则管理库存。

3、专卖店应制定标准安全库存,并细分到各类产品的库存量。

4、专卖店每月应仔细核对《库存对帐表》,考核库存的合理性。

5、专卖店应定期对库存进行盘点,做到帐实相符。

第三条专卖店销售管理制度

1、专卖店销售产品只能在店铺内进行,如需到店外销售,应向当地职能部门报备,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2、专卖店销售产品应按公司规定的价格销售;

3、专卖店不可私自举办有奖促销活动。

第四条专卖店财务管理制度

1、公司按照专卖店当月销售业绩的6%计算代理手续费(简称代理折扣);

2、专卖店能遵守公司各项规定,与公司配合良好的,公司以专卖店当月销售业绩的1%作为奖励折扣;

3、专卖店每月的代理折扣及1%额外奖励折扣将自动转为资金余款;

4、专卖店当月的资金往来帐中余额显示为正数时,金额超过1000元以上的,专卖店可提供服务性发票给公司后领取;若出现负数时,专卖店则必须在次月15日前补足,否则,公司将停止专卖店订货;

5、公司按专卖店每月销售资料袋的数量发放手续费,标准为10元/个。

第五条专卖店计算机的配置及使用制度

1、专卖店应配备一台或一台以上、可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用于处理日常业务。

2、专卖店电子邮箱的使用:

2.1专卖店在签署《邮箱使用协议书》后,公司将提供一个容量为50M的免费电子邮箱供

专卖店使用,主要用于与公司的沟通与联系,严禁利用该邮箱在其它网站上进行注册

和登记;

2.2公司各类重要的通知、通告将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专卖店的电子邮箱,专卖店应

每日接收并查看邮箱内的邮件,以确保接收公司重要信息。

2.3专卖店发送邮件时,在邮件的主题或内容中应清楚写明店号。

2.4专卖店应定期对邮箱内的邮件进行清理,及时将重要的文件或数据进行储存,并定期删除垃圾邮件,以免影响邮箱的正常使用。

3、专卖店应配置较大容量的移动存储设备,如移动硬盘、U盘等以便于销售数据、客户资

料等重要文件的保存和管理。

4、专卖店至少应配备一台针式打印机以用于售货单据、销售报表等文件的打印。

5、公司业务联系邮箱:

5.1客户投诉、咨询专用邮箱:[email protected]

5.2专卖店管理部专用邮箱:[email protected]

5.3专卖店投诉专用邮箱:[email protected]

5.4销售部货运投诉专用邮箱:[email protected]

第六条专卖店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1、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是为了高效、有序地利用档案材料。专卖店在档案使用过程中,必须遵循以下的程序和原则:

1.1专卖店应将公司下发给顾客的通告、通知等文件打印,在宣传栏中进行公布,及时向客户传达公司的最新动态;

1.2各类文件、资料应按内容进行分类、分档存放以便查阅;

1.3机密文件必须妥善加以保管,作废或过期的机密文件在丢弃时必须先粉碎;

1.4专卖店应定期清理、删除店中档案及计算机内存储的过期资料;

1.5专卖店严禁在店铺内摆放非公司推荐的各类资料、书籍或音像制品等。

2、专卖店应严格遵守公司保密制度,未经批准,不得向外界传播或提供与公司有关文件及资料,也不得告知无关人员。

第七条专卖店宣传推广管理制度

1、专卖店举办产品推广活动的规定:

1.1认真学习、了解产品知识,不夸大公司实力,不夸大产品功效;

1.2不攻击、轻视或贬低其他公司、品牌或商品;

1.3不利用公司业务关系销售或推广其他公司产品或服务;

1.4不诱导、强制、利用其他客户群代为推广或销售非公司产品;

1.5遵守法律法规,举办活动前必须向当地职能机关报备;

1.6实事求是,严格按照公司所批准的内容及规模举办活动;

1.7积极配合、协助总公司及分公司筹备产品推广会、产品讲座等。

2、专卖店举办产品推广的流程及注意事项:

2.1专卖店举办各类活动时,必须提前三日填写《专卖店举办活动申请表》并传真至公司专卖店管理部进行申请,得到正式批准后方可举行,并通知当地分公司,且应依照法律法规向当地职能部门办理报备手续;

2.2专卖店在活动举办后应及时将相关内容和图片以电子邮件或书面形式反馈至公司专卖

店管理部;

2.3提交举办活动文稿和照片的专卖店,公司将择优选登在《完美天地》或公司网站中。未经报批的活动,公司一律不予刊登。

2.4专卖店的推广活动应以产品讲解为主。专卖店可举办以下类型的活动:

2.4.1营养及健康讲座、美容讲座、产品推广会、介绍会等(仅限于介绍,不售卖产品);

2.4.2纯娱乐性质的联欢会;

2.4.3开业、周年、搬迁等庆典活动,参加人数以当地职能部门之规定为准;

2.4.4献血、捐款、捐赠等社会公益活动;

2.4.5爬山、野炊、球赛、健身等体育活动。

2.5专卖店不得以任何形式扰乱其它公司和店铺的经营秩序;不得以任何形式扰乱公司员工或其他客户群的活动及经营。

第八条专卖店搬迁店址的制度

1、专卖店搬迁店址应提前15天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迁址理由、拟迁地点及当地情况说明。

2、专卖店必须获得公司批准后方可搬迁,不得先搬迁后通知或不通知公司私自搬迁。若专

卖店未经公司批准私自搬迁店铺,造成的损失由专卖店自负。

3、专卖店新店铺应严格按照《专卖店营运手册》中的规定和要求进行装修。

4、专卖店拟搬迁的新店筹备好后,运作前,需先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店铺照片以及联系资料清单等一同交予公司专卖店管理部,经核查符合开业要求后,才可正式对外运作。

第九条专卖店监督与管理制度

1、为规范经营秩序,维护良好的市场氛围,公司对专卖店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以使专卖店能够在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环境中运作和发展。

2、公司对专卖店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受理、调查事实、做出处理决定、通知处理决定的程序进行。

3、专卖店违反公司规定,经查证属实,将视情节轻重及参照过往违规记录等因素,依据本《手册》予以处罚。

4、投诉受理规定:

4.1对专卖店违规行为进行投诉,须在违规行为发生起12个月内(自违规行为发生的次月开始计算)向公司专卖店管理部提交书面、署名的投诉材料,否则,公司将不予受理;

4.2为保障投诉人的利益,公司将对投诉人的资料予以保密。

5、调查取证:

5.1在调查过程中,公司可视情况采取必要的方式进行取证;

5.2公司将根据调查的需要决定是否发出书面调查通知,在调查期间,公司有权做出冻结专卖店经营资格、冻结专卖店负责人优惠顾客资格、冻结专卖店代理折扣等临时性措施,包括限制出席公司活动、暂不予以表彰等决定。

6、被投诉人申诉处理:

6.1公司对违规投诉做出处理决定后,当事人对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出申诉,同时需提交新的证据及书面材料;

6.2在公司受理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继续生效;

6.3公司在完成申诉调查后决定是否维持或修正原处理决定。如维持原处理决定,则不再受理重复申诉。

7、对任何有意规避公司相关规定的行为,公司有权认定其行为是否违规。

8、公司除有权依照本《手册》对违规专卖店做出警告、经济处罚、取消专卖店经营资格、取消专卖店负责人优惠顾客资格外,还可对违规专卖店做出不予表彰、取消授予相关荣誉或限制出席公司活动等决定。

9、因专卖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导致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公司保留依法追究与索赔的权利。

第二章专卖店规范行为及处罚类型

第十条专卖店违规行为

1、专卖店日常经营类

2、专卖店规范报单

3、筹备店铺及开业经营

4、专卖店店址管理

5、专卖店经营资格管理

6、专卖店未经公司批准接受媒体采访及刊登广告

7、专卖店摆/卖非公司推荐资料

8、专卖店未经批准举办各类活动

9、私设店铺

10、专卖店夸大产品用途

11、专卖店采用非公平竞争方式经营

12、专卖店变价销售公司产品

13、专卖店经销其他公司产品

14、专卖店宣传管理规定

15、其他违规行为及处罚

第十一条专卖店违规处罚类型

1、口头警告

2、书面警告

3、严重警告

4、不予专卖店1%奖励折扣

5、扣罚专卖店6%代理折扣

6、冻结专卖店经营资格

7、取消专卖店经营资格

8、通报批评

9、专卖店负责人个人经济处罚

10、暂停享受完美公司产品优惠的资格

11、取消VIP客户资格

12、取消培训资格

13、取消旅游研讨资格


第三章处罚执行规定

第十二条专卖店如出现违规,无论是负责人或店员行为,公司均视为专卖店违规。

第十三条对于专卖店违规行为,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及参照过往违规记录等因素,按规定做出相应处罚,情节特别严重者,可多项并处。

第十四条凡公司对专卖店所发出的书面警告及违规处理将全部记录在案,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具体执行方式如下:

1、若专卖店在一年内累计接到三次书面警告,将视为严重警告一次,并扣罚专卖店累计额满当月1%奖励折扣;

2、若专卖店在一年内累计接到三次严重警告,将取消专卖店经营资格。

第十五条专卖店违规行为如引起政府部门、媒体等介入,公司将坚决支持相关部门的处理决定,同时将视违规行为所造成的影响在处罚上予以加重,并保留依法追究及索赔的权利。

第十六条专卖店若重复发生同类违规行为,公司将加重处罚。

第十七条专卖店若同时发生多类违规行为,公司将按累加原则实施合并处罚。

第十八条处罚的执行时间原则上自处罚决定生效当月起执行,如调查期间采取了冻结或暂扣措施的,则从冻结或暂扣的月份起执行。

第十九条经济罚款:若能确定违规行为发生月份,当以违规行为发生当月为准;若无法确定违规行为发生月份,当以公司查证之工作月份为准;咨询批准后已超过月份的,执行月内补扣回查实当月的同等金额。


第四章专卖店违规处罚细则

第一项专卖店日常经营类

第二十条专卖店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予以书面警告一次

1、每日营业时间少于8小时(节假日营业时间少于7小时),每周营业时间少于6天;

2、未按公司规定张贴营业时间表、产品价格标牌;

3、未按公司规定摆放《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授权书》等;

4、专卖店联系资料变更后,三个工作日内未提交资料至公司;

5、营业时间内在店铺内打牌娱乐、吃零食、睡觉者;

6、营业时间内不注重个人形象,蓬头垢面示人者;

7、专卖店内饲养宠物;

8、拒绝为顾客供货者;

9、拒绝为购买产品的顾客提供发票者;

10、销售人员对顾客态度恶劣者;

11、其他与上述情况类似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专卖店有下列行为的,给予书面警告,情节严重者,可并处不予专卖店1%奖励折扣

1、专卖店经营期间忽略商业安全;

2、专卖店内脏/乱;

3、设施陈旧,包括外在装修(招牌、外墙、橱窗、灯箱等),不符合规定且未能及时做出整改者。

第二十二条专卖店印刷制作完美顾客优惠卡者,公司将立即取消专卖店经营资格。

第二十三条公司不建议专卖店雇佣优惠顾客作为店员,公司有权要求专卖店做出调整,否则公司将冻结专卖店经营资格直至调整为止。

第二项专卖店报单违规

第二十四条专卖店有下列行为的,不予专卖店1%奖励折扣,情节严重者,不予专卖店三个月1%奖励折,可并处通报批评。

1、专卖店擅自涂改《新增优惠顾客申领表》资料;

2、未按规定使用“完美公司销售系统”报单;

3、出现错报、漏报单后及时给予补报者;

4、专卖店不及时报单的,一年内第一次发生;

5、专卖店当月无报单,且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五条专卖店有下列行为的,不予专卖店1%奖励折扣及6%代理折扣(可并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取消专卖店经营资格。

1、专卖店压单不报者;

2、专卖店不及时报单,一年内再次发生;

3、专卖店为利益恶意漏报、押单不报;

4、擅自更改顾客报单资料的行为;

5、出现错报、漏报单后拒绝给予补报者;

6、专卖店一年内累计两个月无报单。

第二十六条专卖店未及时录入新增优惠顾客资料及产品销售资料,扣罚专卖店当月1%奖励折扣。再次发生,取消专卖店经营资格。

第三项店铺筹备及开业经营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之专卖店申请资料,如查实有虚假行为,立即取消申请资格。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之专卖店申请资料在审批期内,被举报有市场违规行为,公司将暂停其申请审批。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之专卖店申请资料在审批期内,经查实擅自确认店址并装修者,立即取消申请资格。

第三十条已获批专卖店资格,但未参加公司举办的新店培训会,即进行确认店址并装修者,记书面警告一次。

第三十一条拒绝向公司提交完整或符合要求的专卖店相关开业资料,且无有效的书面材料支持其说法者,公司有权禁止其开业,直至取消专卖店经营资格。

第三十二条已获得专卖店经营资格,但未经公司开业手续审核即擅自营业者,记书面警告,直至取消专卖店经营资格。

第三十三条向公司提交虚假开业资料的,暂停其专卖店经营资格并通报批评。


第四项专卖店店址管理

第三十四条专卖店未按公司规定选址,一经查证,该店址无效,所有后果自负。

第三十五条专卖店所选择的店址,经审核不符合公司规定且拒绝重新选址,取消专卖店经营资格。

第三十六条专卖店选址不符合公司规定且通过蓄意隐瞒手段获批者,一经查实,将给予以下处理:

1、自专卖店在该店址经营之月起至公司发现并查证时,不予专卖店全部1%奖励折扣;

2、专卖店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另寻符合规定的店址搬迁,否则,公司将冻结专卖店经营资格直至搬迁为止;

3、专卖店经营资格冻结时间达两个月仍未搬迁者,公司将取消专卖店经营资格;

4、拒绝搬迁者,取消专卖店经营资格。

第三十七条专卖店未经公司批准擅自变更店址,将不予三个月1%奖励折扣并通报批评;

1、若新店址符合公司要求,需立即向公司补交相关资料并获批后可在新址经营。

2、新店址不符合公司要求,该店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按公司要求另择店址并办妥相关手续,否则公司将直接取消专卖店经营资格。

第五项专卖店经营资格管理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借用他人身份申请专卖店经营资格,一经查实,取消申请资格;

第三十九条申请人为他人申请专卖店经营资格,一经查实,取消申请资格;

第四十条擅自转让专卖店经营资格者,公司将给予书面警告一次并扣罚专卖店当月1%奖励折扣及6%代理折扣,通报批评;同时不再接受其专卖店申请并暂停其推荐专卖店申请人及担保的资格;

1、如接手人或代管理人(实际投资人)未符合开店条件,公司将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处罚并将专卖店经营资格归于原负责人;

2、如接手人或代管理人(实际投资人)符合开店条件,且双方未产生经济纠纷,公司则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处罚后将专卖店经营资格转予接手人或代管理人(实际投资人);

3、如接手人或代管理人(实际投资人)符合开店条件,但双方存在经济纠纷且妥善处理者,公司将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处罚后取消专卖店经营资格。

第六项专卖店未经公司批准接受媒体采访及刊登广告

第四十一条未经公司批准以完美专卖店名义、专卖店店主、业务人员身份接受各类媒体采访、并发表相关报道者,公司将对当事人予以处分,并对所涉专卖店给予以下处理:

1、未产生负面影响的,不予专卖店1%奖励折扣;

2、若产生负面影响的,扣罚专卖店当月6%代理折扣,并要求专卖店采取一定手段尽快消除负面影响;

3、对情节严重者,公司将取消专卖店经营资格。

第四十二条专卖卖店在经营期间未经公司授权,发生以下行为的,取消专卖店经营资格。

1、以完美专卖店名义、专卖店店主身份刊登广告、印制出版物。

2、利用网络、报刊等媒体发布、刊登完美产品广告、销售/折价信息、印制广告宣传资料。

3、专卖店通过人才市场或媒体等途径公开发布招聘业务员或直销员广告者。

4、专卖店利用公司名义发布广告或进行其它宣传者。

第七项专卖店摆/卖非公司推荐资料

第四十三条非法资料的判别:

1、查看有无出版单位,出版单位名称与社号或刊号是否一致;出版内容与这家出版单位的宗旨、专业分工是否相符;

2、检验书刊号是否正确,前段数码是否符合规定位数,检验码是否正确,图书分类是否正确,后段类别是否大于出书序号(总次号),报纸与期刊是否混用,是内部刊号还是正式刊号、地域号是否正确;

3、检查版权记录是否完整,用纸量、用纸规格和开本、页码是否相符;是否署有真实印刷、发行单位名称;

4、检查装帧设计和印刷质量,看整个工艺是否美观大方,装订是否符合要求,字体是否清晰,版面是否清洁规范,掉字、错字、倒句的情况是否严重,排版是否章法分明;

5、检查有无禁载内容,除个别正式书刊外,大多数非法书刊格调低下,或渲染色情淫荡形象,或夹杂淫秽色情内容,或宣扬封建迷信、暴力凶杀,有的泄漏国家秘密甚至有严重政治问题;

6、查询有关部门和有关资料,有些书刊表面上不易发现问题,特别是盗版书,需要书刊市场管理部门向有关单位查询以及核对出版目录、订货目录、查禁通报等有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专卖店区域的界定:含店面销售区、办公室、会客室、美容室、仓库等。

第四十五条[摆]的界定:非公司推荐的正规出版物,在销售区以商品形式放置于销售柜台、货架、橱窗内。

第四十六条在专卖店区域内存放有非法资料者,将给予以下处罚:

1、少量(3本或3种以下),扣罚专卖店当月1%奖励折扣;

2、较多(3-10本或3-5种),扣罚专卖店当月1%奖励折扣并通报批评;

3、大量(10本或5种以上),扣罚专卖店当月1%奖励折扣及6%代理折扣,通报批评;

4、若专卖店因此引发较大的负面影响,公司将立即冻结专卖店经营资格直至负面影响消除为止;对情节特别严重者,公司将取消专卖店经营资格。

第四十七条在专卖店区域内售卖非法资料、书籍、影音制品等,将不予专卖店当月1%奖励折扣及扣罚6%代理折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取消专卖店经营资格。

第四十八条专卖店销售区内摆/卖非公司推荐资料、书籍、影音制品等;第一次,不予当月1%奖励折扣;第二次,取消经营资格。

第四十九条专卖店私自或授意他人编制、印制、复制、刻录、发行、出版和销售公司辅销资料或制作与公司有关的各类书籍、报刊、录音、光盘等,包括:产品宣传材料、说明书、推广指南、销售技巧等等,公司将给予以下处罚:

1、未造成负面影响的,公司将给予严重警告并扣罚专卖店1%奖励折扣及6%代理折扣,通报批评,并责令立即回收并销毁已售资料;

2、已造成负面影响的,取消专卖店经营资格;

3、情节特别严重的,公司有权诉诸于法律,并保留依法追究和索赔的权利。

第八项专卖店未经批准举办各类活动

第五十条专卖店在店内举行业务培训及分享会等活动,不予1%奖励折扣;情节严重者,取消专卖店经营资格。

第五十一条在专卖店以外场所组织、举办、参与各类活动:

1、未收取费用,未造成负面影响的,书面警告并扣罚专卖店1-3个月1%奖励折扣;

2、未收取费用,但造成负面影响的,扣罚专卖店1-3个月1%奖励折扣及6%代理折扣,通报批评;

3、收取费用的,按收入总额的3倍予以处罚并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专卖店经营资格。

第九项私设店铺

第五十二条私店的含义:凡未经公司授权,有固定场所并在场所内摆卖公司产品的,统称为私店。

第五十三条私店的特征:

1、位于一楼、临街的门市房;有或近似于“完美专卖店”的标准装修,有“完美”字样、“P”标志、粘贴有完美公司的海报;

2、临街店铺室内展示有公司的产品及产品包装盒;

3、有营业时间、营业员及销售公司产品的行为;

4、临街的培训室、工作室、办事处、课堂、分享室、事业中心、咨询点、会议室、美容服务部等;

5、在其它店铺(如美容院、超级商场、商店等)中销售完美产品;

6、涉及上述其中一条即认定为私店。

『叁』 如何调整发票格式。

一、格式的调整
1、调整系统里的打印预览的参数,偏上,就向下调正数,偏下,就向下调负数,偏左偏右同样道理。
2、如果是使用DOS或98的机器,在autoexec.bat里面把打印机程序给加进去了,这样会造成偏差。
3、调整打印机档板,如果是左右偏差,稍微调整一下就行
4、打印机模拟程序设置错误,有些打印机是可以模拟成其他品牌的,查看具体信息是不是被误调整了,拿说明书来看看重新设置下就好。
二、字体的调整
发票开具页面中有字体的选择钮,而字号是系统根据发票中各项字数的多少自动生成的,无需开票人调整。所以这里有个小窍门,当名称、型号项总是有一个字或半个字打不出来时,你可以在前面加个空格试试,一般问题都能解决。

刚开始开票,这里指新装的开票系统,新做的系统升级,新换的打印机,或新维修过等等。都要对打印位置进行重新调整!
准备几张与发票大小相同的打印纸,在纸上打印一张发票,首先确定信息是否完整,如有少字或半个字现象调整打印设定中的位置,水平负值是左移正值是右移,垂直负值是上移正值是下移,一次调整不要太多,多试几次,得到最佳位置后牢记。保证票面完整后,将其盖在专用发票上在灯光下进行比对,看是否都在正确的位置,如不在就不要调整打印设定中的位置了,而是在打印机上调整进纸位置,得到最佳位置后牢记。
记住一个原则,少调多试,不到百分之百满意不打正式票。

『肆』 税控发票开票软件(金税盘版)异常

税控发票开票软件金税盘版异常:

1、检查金税盘上的灯是不是绿色的,如果不是关掉插好重新开启。

(4)完美发票门扩展阅读:

税控盘增强版,完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税控盘技术规范”进行研制,是专用的税控装置。分为单税号税控服务器和多税号税控服务器。

符合国标GB18240 ,采用SSF44税控专用算法,可以实现税控码计算,发票电子信息管理,发票明细安全存储,实时时钟的功能。每个税号开票速度不低于50张/秒,可同时支持200个开票终端。单服务器存储发票明细量1T。适用于开票量大,开票点分散、涉税事务繁琐的集团型企业或公司。

『伍』 自己打印的电子发票,黑白的,有效吗

有效,电子发票只需要打印出来就可以报销。开票人和受票人可以自选纸张打印(彩色、黑白均可)电子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电子发票可打印分别作为发票联、记账联等凭证使用。

(5)完美发票门扩展阅读:

电子发票同普通发票一样,采用税务局统一发放的形式给商家使用,发票号码采用全国统一编码,采用统一防伪技术,分配给商家,在电子发票上附有电子税务局的签名机制。

电子发票可以重复打印的特性也使如何防范重复报销成为企业财务人员面临的问题。有企业的财务人员就专门做过试验,同一张电子发票在复印后和原发票几乎一模一样,如果用来重复报销,财务人员根本无法识别。

尽管国家已经明确了电子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都与纸质发票相同,电子发票同样可以报销入账,但北青报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很多企业财务人员对于电子发票都是感到头疼。

"由于是消费者自行打印,所以在纸质、打印效果上都会有所差异,这就相当于把原来发票的物理防伪性能都取消了,鉴别真伪的责任全都推给了财务人员,这个责任确实太大了!"

有企业财务人员表示,他们通常会建议员工尽量选择开普通发票的商家消费,但越来越多商家只提供电子发票,给不给报销这些发票往往会在员工与财务人员间产生分歧。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_电子发票

人民网--夯实电子凭据建设打造社会化智慧财税生态

『陆』 手撕票,机打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什么区别

区别1 在申报表的位置不同。专用发票在增值税申报表的附表1中,有专门的栏次。其余三种发票一起在“开具其他发票”中
区别2 发票系统不同。增值税普通发票与增值税专用发票都从防伪税控系统中开具和管理,其他两种不在。机打发票在网络发票系统中,手撕票一般没有纳税人的管理系统。
区别3 抵扣范围不同。专用发票可以抵扣的范围最广,是最常见的抵扣凭证。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在部分业务场景中抵扣。机打发票可以抵扣的场景最少,目就是农产品收购。手撕发票目前基本没有能抵扣的场景。
区别4 管理严格程度不同。专用发票管理最严格,违反相关规定最严重可以入刑法。增值税普通发票次之,机打发票和手撕发票的管理再弱一些。
区别5 填写信息不同。专用发票与增值税普通发票必须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机打发票和手撕发票不用。

『柒』 电子发票一定要彩色的吗黑白的可以吗

电子发票是彩色的,打印出来如果是黑白的也是可以的。

对消费者而言,发票是消费者的购物凭证,也是维权的重要依据。而对整个电子商务行业来说,电子发票能使所有电商都规范化运营,减少偷税漏税后的恶性竞争。

同时也能降低更多企业成本。面对电子发票实施后电商的趋于规范和网购商品价格的可能提升,需要一定的智慧来平衡。



(7)完美发票门扩展阅读:

电子发票可以重复打印的特性也使如何防范重复报销成为企业财务人员面临的问题。有企业的财务人员就专门做过试验,同一张电子发票在复印后和原发票几乎一模一样,如果用来重复报销,财务人员根本无法识别。

对此,多数财务人员能采取的方法只能是把报销过的每张电子发票编号记下来,每次报销时都要查询一遍这张发票是否已经报销过,这无疑增加了工作压力。

『捌』 普通发票开票人和复核人开成了同一个人还可以报销嘛

“开票人”和“复核”能否是同一个人,税务上没有要求,但是从内控管理的角度,“开票人”和“复核”应该不是同一个人,特别是收到一些相对企业来说大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人”和“复核”最好不要是同一个人。

拓展资料: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人的填写,税务上没有要求,但建议最好如实填写开票人员姓名,特别是收到一些相对企业来说大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人最好不要是“管理员”,顺便提醒一下取得一些新成立商贸企业(查当地工商局网站就知道是不是新成立的)开具的大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开票人是“管理员”,要特别提高警惕。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发票。

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改革中很关键的一步,它与普通发票不同,不仅具有商事凭证的作用,由于实行凭发票注明税款扣税,购货方要向销货方支付增值税。它具有完税凭证的作用。更重要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一个产品的最初生产到最终的消费之间各环节联系起来,保持了税赋的完整,体现了增值税的作用。

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通常有两种称呼,以“十万元”为例,分为:“十万元版”和“限十万元版”。其中,“十万元版”不含税价款可超过人民币十万元,而“限十万元版”不含税价款不得超过人民币十万元。在日常工作中,要注意区分。

开票时,发票的抬头要与企业名称的全称一致,2017年7月1日以后,增值税发票必须要有税号,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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