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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安裝備

發布時間: 2021-02-11 21:09:49

A. 保安人員需要配備的裝備有哪些

根據國家規定的《保安員服裝、標志和裝備使用管理制度》,保安員裝備是指:保安專從業單位按照公安部規定的屬標准,為保安員配備執勤所需的交通、通信、防衛、防護等裝備器材。 這些器材通常包括:冬裝、秋冬裝、長袖服、短袖服、保安武裝帶、外腰帶(單條)、大檐帽子和帽徽、鴨舌帽、硬肩章、領帶和夾等。

保安,指保衛治安,是一個職業工種,主要職責為防火、防盜、責任區域內的人身安全。通過保安人員的工作實施來保障,固定區域內安全,正常工作秩序、治安秩序、防範於未然。

中國國內的保安從業人員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其他地方性法規。從我做起,嚴管自我,作風正派,以身作則,處事公正,對工作要有高度的責任感,不玩忽職守。嚴格執行上級領導的指令,堅決完成任務且執行到位。嚴格遵守相關紀律,如有違反:按《保安違章處罰管理條例》處罰。

B. 中國的警察那些可以隨身攜帶槍支

執行下列任務的警察都可以隨身攜帶槍支。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佩帶使用槍支規范》第七條:

人民警察在執行下列任務時,應當佩帶槍支:

(一)處置、偵查暴力犯罪行為;

(二)抓捕、搜查、押送、拘傳、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

(三)執行武裝巡邏任務;

(四)在公安檢查站、卡點執行武裝警戒、處突任務;

(五)在車站、機場、碼頭、口岸等重點部位、區域執行武裝定點執勤任務;

(六)在重點地區執行入戶調查、核查情況等反恐防暴任務;

(七)省級以上公安機關依法規定的其他情形。

(2)中國保安裝備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非法攜帶槍支、彈葯、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是指行為人違反國家關於槍支、彈葯、管制刀具、危險物品進入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侵害不特定人人身安全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非法攜帶槍支、彈葯,是指非法攜帶以火葯為動力或者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發射槍彈的軍用和非軍用槍支及彈葯。

非法攜帶管制刀具,是批匕首、三棱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單刃刀、三棱尖刀等;

危險物品,是指雷管、炸葯、鞭炮、汽油、酒精、壓縮氣體、液化氣體等易燃易爆和具有放射性的鐳、鈾等危險物質及硫酸、硝酸、鹽酸、砒霜等腐蝕、燒勺和劇毒物質。

C. 你覺得我國中國境內警察如果執法允許配備的武器應該有哪些比較合適

根據現役裝備結合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經驗,92式手槍和95自動步槍就可以,配橡皮彈足夠了。反恐有特警配備全威力子彈。

D. 中國警察出警標准穿戴

110接處警工作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安機關110接處警工作規范化、制度化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城市和縣(旗)公安局指揮中心應當設立110報警服務台,負責全天24小時受理公眾緊急電話報警、求助和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現時發生的違法違紀或者失職行為的投訴。
第三條110接處警工作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依法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提供安全服務。
第四條110報警服務台在接到緊急報警時,應當進行先期處置,對公安機關各單位和擔負處警任務的民警直接指揮,並可調用裝備,對處警情況進行監督指導。
公安機關各警種和各實戰單位應當建立與110接處警工作相銜接的工作機制,確保及時執行指令。
第五條110報警服務台應當建立健全工作程序、內部管理、考核考評、通報檢查、獎懲等各項制度。
第六條110報警服務台應當建立監督制約機制,接受上級公安機關和社會各界的檢查監督,及時改進工作。
公安部指揮中心負責對全國公安機關110接處警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協調和監督。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指揮中心負責對本行政區劃內的公安機關110接處警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協調和監督。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七條110報警服務台工作人員應當掌握和使用普通話,在受理報警、求助、投訴時應當做到:
(一)警容嚴整,行為規范,態度熱情;
(二)接聽電話時主動說:「您好,××(市、縣)110,××號接警員」;
(三)向當事人問明案(事)件的主要情況及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四)按照統一的表格認真登記、存儲,做好接報、指揮、處警工作記錄,並立卷備查。
第八條在外國人來往較多的城市,110報警服務台應當積極創造條件,開通外語接警服務。在少數民族聚居較多的城市,開通當地通用的少數民族語言接警服務。
第九條公安機關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合理布置警力,確保案(事)件發生時,處警民警能夠及時趕到現場。
第十條110報警服務台應當及時下達處警指令,公安機關各業務部門、基層單位和人員必須服從110報警服務台發出的處警指令,不得推諉、拖延出警,影響警情的處置。
第十一條對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財產安全迫切需要處置的緊急報警、求助和對正在發生的民警嚴重違法違紀行為的投訴,處警民警接到110報警服務台處警指令後,應當迅速前往現場開展處置工作。對其他非緊急報警、求助和投訴,處警民警應當視情盡快處理。
第十二條對緊急和非緊急報警、求助的出警時限,由城市和縣級公安機關根據市區或者城鎮規模、警力資源和道路交通狀況等情況決定並予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第三章受理報警

第十三條110接警工作實行「一級接警」,即統一由城市或者縣(旗)公安局110報警服務台接警。
第十四條110報警服務台受理報警的范圍:
(一)刑事案件;
(二)治安案(事)件;
(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或者社會治安秩序的群體性事件;
(四)自然災害、治安災害事故;
(五)其他需要公安機關處置的與違法犯罪有關的報警。
第十五條110報警服務台接到報警後,根據警情調派警力進行處置。對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財產安全的緊急案(事)件,應當在派警處置的同時,立即向分管負責人報告,並向業務主管部門通報。
第十六條對接報的符合本規則第十四條規定范圍中的重大案(事)件,應當根據警情的性質、事態規模、緊急程度,及時報告分管負責人,並按照工作預案和分管負責人的指示,迅速派警處置。
第十七條對接報的規模較小、影響不大的一般性群體性事件,應當迅速將情況通報業務主管部門,同時酌情派警維持現場秩序,協助有關部門進行疏導勸阻,防止事態擴大。
第十八條對接報的規模較大、行為方式激烈的群體性事件,應當立即報告分管負責人,並按照工作預案和分管負責人的指示,派警趕赴現場,控制事態,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緩解、化解矛盾的工作,盡快平息事態。
第十九條對接報的自然災害事故,應當根據災害的種類、程度派警處置,同時報告分管負責人。
第二十條對接報的管轄暫不明確的地區發生的案(事)件,應當先指定處警人員進行先期處置,必要時再移交屬地公安機關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對謊報警情或者撥打騷擾電話的,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第二十二條110處警工作實行「一級處警」和「就近處警」、「分類處警」相結合的處警原則;特大城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採取適當的處警機制。
第二十三條處警民警應當按規定著裝,警容嚴整,攜帶必要的警械、通訊工具等處警裝備;專職處警民警應當掌握基本的救人、救災及醫療救護技能
第二十四條處警民警到達現場後,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對警情妥善處置。處警結束後,應當及時將處警情況向110報警服務台反饋,並做好處警記錄。處警結果需要製作法律文書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對正在發生的案(事)件,最先到達現場的處警民警不足以制止或者控制局面的,應當立即將案(事)件情況報告110報警服務台。110報警服務台應當按照工作預案,迅速調集、指揮有關警種、部門趕赴現場增援或者進行布控查緝。
第二十六條對接報的跨區域的重大案件,需要進行布控查緝的,110報警服務台在指揮本地警力處置的同時,可視情將情況報告上級公安機關或者通報有關地區公安機關。
有關地區公安機關在接到上級公安機關指令或者案發地公安機關的通報後,應當迅速按照工作預案,落實有關查緝措施,提供必要的協助,並隨時與案發地公安機關或者本地公安機關110報警服務台保持聯系。
第二十七條對涉及外籍人員的警情,處警人員除按規定進行處置外,應當及時報告110報警服務台,由110報警服務台及時通知當地公安機關外國人管理部門派人協助開展處置工作。
第二十八條處警民警使用武器、警械時,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等有關規定。

第四章受理求助

第二十九條110報警服務台受理求助的范圍:
(一)發生溺水、墜樓、自殺等狀況,需要公安機關緊急救助的;
(二)老人、兒童以及智障人員、精神疾病患者等人員走失,需要公安機關在一定范圍內幫助查找的;
(三)公眾遇到危難,處於孤立無援狀況,需要立即救助的;
(四)涉及水、電、氣、熱等公共設施出現險情,威脅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財產安全和工作、學習、生活秩序,需要公安機關先期緊急處置的;
(五)需要公安機關處理的其他緊急求助事項。
第三十條公安機關應當積極參加政府統一領導的城市應急處置工作,並配合有關部門充分履行職責,為社會提供服務。
第三十一條對於公安機關職責范圍以外的可能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財產安全的緊急求助,110報警服務台應當派警進行先期處置,同時通報相關部門或者單位派員到現場處置。在相關部門或者單位進行處置時,公安機關處警人員可以予以必要的協助。
第三十二條對於公安機關職責范圍以外的非緊急求助,110報警服務台接警工作人員應當告知求助人向所求助事項的主管部門或者單位求助,並視情予以必要的解釋。
第三十三條承擔城市應急處置主叫號碼任務的110報警服務台接警工作人員,應當及時將公安機關職責范圍以外的報警求助電話轉到相關單位處置。

第五章受理投訴

第三十四條110報警服務台受理投訴的范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正在發生的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公安機關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和人民警察各項紀律規定,違法行使職權,不履行法定職責,不遵守各項執法、服務、組織、管理制度和職業道德的各種行為。
第三十五條公安機關警務督察部門也可設立110接訴台,直接負責接受和處理投訴。
第三十六條110報警服務台受理投訴應當如實登記,秉公查處,及時反饋。
第三十七條110報警服務台在受理投訴時,應當向投訴人問明被投訴對象的基本情況、投訴的具體內容和投訴人姓名、工作單位或者家庭住址、聯系方式等主要情況。
第三十八條110報警服務台對投訴內容及投訴人情況應當嚴格保密,嚴禁將投訴情況泄露給被投訴對象或者其他人員。
第三十九條110報警服務台對投訴應當視情採取相應措施,進行處理。
(一)對正在發生的公安機關和民警在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遵紀守法等方面存在問題的投訴,應當指令就近警力先期處置,同時通知警務督察部門進行現場調查和處理。
(二)對既往發生的公安機關和民警在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遵紀守法等方面存在問題的投訴,應當告知投訴人向公安機關紀檢、監察、信訪、法制或者其他有管轄權的部門投訴,同時視具體情況移交本級紀檢、監察、信訪、法制或者其他有管轄權的部門進行調查處理。對110報警服務台移交的投訴,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查處。
(三)對已通過其他渠道進行投訴或者信訪問題,交由原受理部門處理。
(四)外地公安機關的民警或者其他無隸屬關系的公安機關的民警在當地被投訴的,應當指令就近警力先期處置,再移送被投訴人的所屬單位處理。
(五)對公安機關職責范圍以外的投訴,可以告知投訴人向有關職能部門進行投訴,並作出必要的解釋。
第四十條具體承辦投訴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迅速開展調查工作,及時做出處理,並在受理投訴的3日內將查處情況告知投訴人,同時抄送110報警服務台備查;如3日內未能辦結的,應當及時告知投訴人辦理情況。投訴人姓名、工作單位或者家庭住址、聯系方式不實,致使無法告知的除外。
第四十一條110報警服務台及具體承辦投訴的有關部門應當嚴格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客觀公正地進行調查處理,防止利用投訴對民警進行誣告陷害。
第四十二條對已辦結的投訴,應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程序合法,處理適當,並立卷備查。對上級公安機關交辦的投訴,應當及時上報查處結果。
第四十三條上級公安機關應當對下級公安機關上報的對投訴的處理情況進行審查。如發現在事實認定、辦理程序、處理結果等方面存在錯誤的,應當限期予以糾正。

第六章警務保障

第四十四條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110報警服務工作人員的宗旨教育、職業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努力做到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優良、執法公正。
第四十五條公安機關應當對110報警服務台接處警工作正常運轉所需編制及人員、裝備、經費給予必要的保障。
第四十六條110報警服務台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級公安機關各類緊急突發案(事)件和群體性事件的處置工作預案,並報上級公安機關備案。
第四十七條公安機關應當組織有關警種、部門開展處置各種案(事)件的預案演習,增強各警種之間的協調配合能力,提高公安機關快速反應能力和整體協同作戰能力。
第四十八條110報警服務台工作人員必須具備較強的政治、業務素質,身體健康,熟悉公安工作基本法律法規和公安業務常識,有較強的分析判斷、綜合歸納和指揮協調能力,熟悉處警區域自然情況和警力分布情況,熟悉各類案(事)件的處置工作預案,能夠熟練操作110報警服務台相關設備。
第四十九條公安機關應當加強110報警服務台工作人員的政治、法律學習和業務技能培訓,經常開展崗位練兵和業務考核,提高接處警民警的政治素質、業務素質和服務水平。
第五十條110報警服務台工作人員屬於在編民警的,應當在公安機關內部定期輪崗。
第五十一條110報警服務台應當裝備接警、錄音系統,有線、無線指揮調動系統,公安地理信息系統(電子地圖),相應的信息查詢終端和必要的辦公設備、交通工具,並配備專業技術人員,保證設備處於良好運行狀態。
第五十二條110處警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配備交通、通訊工具、槍支、警械、防彈背心及繩索、急救包等警用裝備和救援器材。110專用警車應當統一噴塗標志,並配備必要的急救設備。

第七章獎勵與處罰

第五十三條110報警服務台、處警單位和接處警民警在工作中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的,根據有關規定按程序予以獎勵。
第五十四條110接處警民警違反本規則情節輕微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造成工作重大失誤或者產生嚴重後果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可以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則實施細則,並報公安部備案。
第五十六條本規則由公安部負責解釋。

E. 保安公司能配帶武器嗎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
>第五條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
監獄
、勞動教版養機關的
人民警察
,人權民法院的
司法警察
,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擔負案件偵查
任務
的檢察人員,
海關

緝私人員
,在依法
履行職責
時確有必要使用槍支的,可以配備公務用槍。
國家重要的軍工、金融、倉儲、科研等單位的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在執行守護、押運任務時確有必要使用槍支的,可以配備公務用槍。
配備公務用槍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其他有關國家機關按照嚴格控制的原則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公安部關於組建
保安服務公司
的報告》六、保安服務公司根據保安業務需要,經公安機關批准,可以給保安人員配備非殺傷性防衛工具和通訊、報警用具,但不配置槍支、
電警棍
、手銬和警繩;保安人員執勤時應身著統一服裝,佩帶明顯標志,持身份
證件
。服裝要區別於
軍服

警服
和國家職能部門工作人員的服裝,費用由公司自行解決。
因此,中國保安公司不能配備武器.但
保安員
在在執行國家重要的軍工、金融、倉儲、科研等單位的守護、押運任務時確有必要使用槍支的,可以配備公務用槍,但應當由
公安
事先批准.

F. 美國警察裝備比中國警察裝備好

警察的裝備都是一些近距離武器,都差不多。

G. 在中國什麼級別的警察可以配槍

中國警察配槍不按級別,按警種。即使是刑警,也要按規定程序申請和領用槍支。平時是不配槍的。

依法可以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經所在地市或縣(市、區)公安機關治安部門會同政工人事、裝備財務部門組織理論考試、實彈射擊考核,成績合格者,由本人填寫《配槍人員申請持槍證件審批登記表》後報公安機關有關部門審查、審核、審批。

《槍支管理法》第二章第五條明確規定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機關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擔負案件偵查任務的檢察人員,海關的緝私人員,在依法履行職責時確有必要使用槍支的,可以配備公務用槍。」

(7)中國保安裝備擴展閱讀: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機關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擔負案件偵查任務的檢察人員,海關的緝私人員,在依法履行職責時確有必要使用槍支,並可以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

國家重要的軍工、金融、倉儲、科研等單位的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在執行守護、押運任務時確有必要使用槍支的,並可以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

理論上講警察只有在執行公務時才能配槍,但法律也明確規定警察在休息時遇到突發案件必須履行公務。

H. 目前我國警察列裝的常用武器

您這可以說是警·察裝備明細了吧?
本來我國的警·察配備的「常用」內武~器就很少很少,容
一:先說木倉·械繫列建·國以來,手·木·倉系列常用的也就是個54、6·4、77、92,還有使用很短的51、59式,大件點的就是79微~沖(折疊木倉托)、發~射橡皮~彈的木倉。
二:其餘攜帶型警械有:催~淚噴霧器、高·壓·電·擊器、甩棍。
特·警和·武·警有類似於部~隊性質的了,配備就復雜多了。基本上軍·隊的裝備的玩意都可以有。坦·克·裝·甲·車都不在話下。
(有些詞不能通過,只能湊合看哈)

I. 中國警察佩槍有幾種

第一階段 是雜牌混用時期。

建國初期,由於經濟技術落後,國內無法生產品牌手槍,公安配備的多是在戰爭中和偽滿警察手中繳獲的手槍,品牌雜亂,性能不佳,如國外的伯朗寧手槍。從1950年開始採取進口和仿製的方式,從前蘇聯進口一批軍用手槍,並逐步仿製組裝出中國的51式 7.62毫米手槍,裝備軍隊和警察。1954年,對該手槍進行改進定型為54式7.62毫米手槍,正式配備,逐步更換了雜牌手槍。值得一提的是52式7.65mm警用手槍(最早的公安式),是德國瓦爾特PPK自動手槍的仿製品,1952年開始批量生產。主要供公安和安全特工使用。盡管後來專門為公安、安全部門生產並配備了部分國產59式手槍,但52式手槍以其精巧隱蔽的特點,仍備受警察青睞。

第二階段 是自主軍用品牌時期。

1964年後,為了解決軍隊高級指揮員佩槍問題,我國自主研製出64式7.62mm自衛手槍,並根據特殊需要研製出67式微聲手槍(未列裝)。然而,因文革影響和國產77式7.62mm手槍列裝,64 式手槍直到1980年才正式生產定型,裝備軍隊和警察。1970年代末到1980年代初的10年間,我國警用手槍基本上是54式、77式、64式為主,以51、59、84、92式為輔。而經實踐檢驗,64式手槍比77式手槍更適合警用。

在這一時期,警用手槍全部沿用著軍隊的制式武器。由於警察與軍隊的性質、任務、作戰環境和作戰對象不同,所以在實際使用中問題較多,且警察使用的54式、 64式、77式等軍用手槍都存在較多的缺陷,尤其是在可靠性方面。當今世界上的一些先進國家,早已將警用手槍的外形、威力、性能與軍用手槍作了明顯區分,所以我國研製、裝備專門的警用手槍已勢在必行。在1997年八屆人大五次會議上人大代表提出了盡早研製裝備警察專用手槍的議案,引起有關部門重視,推進了警用專業配槍的發展進程。

第三階段 是向真正警用專業配槍時期轉變。

2005年,隨著「中國警用第一槍」新式9mm轉輪手槍的定型問世,中國警察將要告別完全使用軍用手槍的時期。目前,該槍已在四川、河南、雲南等地公安機關部分警種配發使用。新式轉輪手槍與以往軍用手槍最大的區別在於可使用兩種子彈,威力相對較小,對人體的傷害不大。此槍射擊精度高,壽命長,故障率低,具有出槍及擊發快速、能迅速邁越瞎火彈、可發射不同彈種等優點。這種能裝橡膠子彈的手槍,可讓警察在抓捕過程中減少心理恐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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