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重新開庭
❶ 判決書下來之前,有新的證據,可以要求法院重新開庭嗎
判決書下來之前,抄有新的證據,是不可以要求法院重新開庭的,可以提起上訴,在上訴期間來提供新的證據,法院根據新的證據來決定是否重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六十五條 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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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
民事訴訟的延期審理是指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後,由於發生某種特殊情況,使開庭審理無法按期或繼續進行從而推遲審理的制度。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❷ 法院開庭後等了兩個月又說要重新開庭怎麼辦
開庭幾次由審判人員根據案情決定,案情復雜,事實不清,為了熟悉案回情,認定事實,給原被告一個答最公正的判決結果,法院可以自主決定開庭幾次,原被告均應配合,只要法院在審理期限內審結就是合法的。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❸ 法院在什麼情況下會開庭,然後在什麼情況下會重新獲得再次開庭。
是否有第二次開庭關鍵看案件事實是否查清楚。
❹ 那重新開庭會有什麼後果
三種結果
1,無罪釋放
2,案情復雜
3,新的證據 加刑
❺ 還會重新開庭審理嗎
如果新接手的主辦法官認為該審理的都審理清楚了,可以根據審理資料直接下判決書;如果他認為還有不清楚的地方,也可能再開一次庭,把他認為不清楚的再問一下。
等著吧。案子總是要結的。
❻ 法院重審的話,是否要重新開庭呢
1、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重新開庭;
2、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2012修正)第二百零七條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
❼ 什麼原因案件會重新起訴,重新開庭
一般的話,可能是因為這個案件案件之前是出現了錯誤,或者是有其他證據沒有找到才會重新起訴,重新開庭的,這要看具體情況
❽ 法院會重新開庭嗎
這個如果出現了這個不符合的問題,法院肯定會重新開庭的,這一點請你放心。如果他不能開庭的話,你可以到上一級人民法院進行起訴,中級人民法院。
❾ 一審不服要求二審,會重新開庭審理嗎
二審法院對上訴案件的審理,屬於對案件的續審,即第二審審理中所要解決的是一審已經審專理但仍存在爭屬議的問題。
二審是圍繞著當事人的上訴請求進行的,即只審理與上訴請求有關的事實和法律問題。如果上訴人請求改變或撤銷判決的全部,則二審法院就應對一審判決中認定的全部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如果上訴人只請求改變或撤銷判決的一部分,則二審法院只圍繞上訴請求的部分事實認定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即可。
❿ 民事訴訟開庭一次以後可不可以申請再次開庭
法院多次開庭的情況也還是有的,但多半是有些事實法院認為沒有查明或是其他一些原因.
有了新證據能否開庭很難講,因為按照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的規定,超過舉證期限之後是不能再提交證據的,而且對於所謂的新證據也作了嚴格的限制規定.你要看一下你的新證據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建議你先向法院寫個要求再次開庭的申請,再來闡明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四十一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新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准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
(二)二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一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准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准許並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在一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一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
當事人在二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二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二審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舉證期限屆滿後提供的證據不是新的證據的,人民法院不予採納。
當事人經人民法院准許延期舉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