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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新開馮建

發布時間: 2021-03-06 16:16:37

㈠ 馮建超這三個字有多少筆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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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聰娜總筆劃數29劃
是這個答案嗎?

㈡ 2o16年基層法、院判貪污案例

馮建求犯貪污、受賄案二審刑事裁定書
日期: 2016-10-17
法院: 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6)湘01刑終923號
原公訴機關長沙市嶽麓區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馮建求,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於湖南省汨羅市,漢族,大學文化,捕前系長沙市嶽麓區城市建設開發公司工作人員,戶籍所在地湖南省長沙市嶽麓區,住湖南省長沙市嶽麓區。 因涉嫌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貪污罪,於2015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 現羈押於長沙市第一看守所。 原審被告人楊鑫,女,1982年9月14日出生於湖南省長沙市,漢族,中專文化,捕前系長沙市嶽麓區望月湖街道辦事處臨聘人員,住湖南省長沙市芙蓉區。 因涉嫌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貪污罪,於2015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 現羈押於長沙市第四看守所。 長沙市嶽麓區人民法院審理長沙市嶽麓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馮建求、楊鑫犯受賄罪、貪污罪一案,於二○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作出(2015)岳刑初字第834號刑事判決。 原審被告人馮建求不服,提出上訴。 本院於2016年8月31日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原審被告人,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 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判決認定,2009年12月經嶽麓區區委辦公會議決定成立溁灣鎮棚戶區改造項目拆遷指揮部。 2011年至2012年期間,被告人楊鑫是長沙市嶽麓區望月湖街道辦溁灣鎮棚戶區房屋改造項目徵收指揮部拆遷業務組的臨聘工作人員。 被告人馮建求是長沙市嶽麓區城市建設開發公司工作人員。 兩被告人為了圖財,利用被告人楊鑫的職務便利,實施了如下事實: 1、受賄事實 2011年底,被告人馮建求在接受溁灣鎮棚戶區私房拆遷戶唐某的請托後,與唐某達成如能夠獲得拆遷補償800萬元,唐某給予馮建求50萬元好處費的口頭協議。 之後被告人馮建求找到被告人楊鑫共謀利用被告人楊鑫的職務便利為唐某謀取上述拆遷利益,並告訴被告人楊鑫如能事成,唐某將會給30萬元表示感謝,兩人形成合意。 在被告人馮建求的授意下,被告人楊鑫主動向指揮部負責人申請上門洽談唐某一戶簽訂協議的拆遷任務,並獲得同意。 上門進行拆遷洽談過程中,唐某從未露面,而是由馮建求出面接觸,並向楊鑫轉述了唐某非800萬元不拆的意見。 在被告人馮建求的授意下,被告人楊鑫積極與指揮部、出資方長沙市軌道集團相關負責人員協調,最終初步達成了滿足唐某所提出的800萬元拆遷補償款條件的意見。 之後,被告人楊鑫將兩套空白拆遷補償協議交給被告人馮建求,被告人馮建求在桐梓坡路的花之林茶館與唐某見面,向唐某告知了上述事宜,並讓唐某先行在上述兩套協議書上分別簽了唐某與唐某母親袁某的名字,唐某當場簽字但未簽寫時間,並給了被告人馮建求現金人民幣20萬元,被告人馮建求收受後未告訴被告人楊鑫。 之後,拆遷徵收指揮部將唐某一戶的拆遷徵收資料分成唐某與袁某兩戶製作了兩份拆遷補償協議書及附件,被告人楊鑫參與該製作事項。 2012年4月28日,被告人楊鑫協助唐彪在長沙市嶽麓區望月湖街道辦事處將寫有唐某名字的拆遷款存摺領出,唐彪隨即在望月湖先導區農村商業銀行取出10萬元人民幣現金,之後唐某在新外灘與被告人馮建求見面,當場送給被告人馮建求現金人民幣10萬元,之後被告人馮建求將其中5萬元人民幣送給了被告人楊鑫。 2012年5月14日,被告人楊鑫協助唐彪在長沙市嶽麓區望月湖街道辦事處將寫有袁琪芬名字的拆遷款存摺和寫有唐彪、袁琪芬名字的倒房獎勵存摺領出,隨後唐彪與被告人馮建求一起在開福區農村商業銀行上大壠分理處從袁某名下拆遷補償存摺中取出人民幣20萬元,當場送給被告人馮建求,被告人馮建求之後將其中5萬元人民幣送給了被告人楊鑫。 2、貪污事實 2012年,被告人楊鑫與被告人馮建求商議後,由被告人楊鑫冒充唐某的簽名,虛構拆遷困難與大病事由,向拆遷指揮部、望月湖街道辦、嶽麓區民政局提出困難補助與大病補助的書面申請,後將唐某名下4萬元的困難補助款和大病救助款領走,並分給被告人馮建求1.5萬元人民幣。 此外,被告人楊鑫單獨冒充袁某的簽名,虛構拆遷困難與大病事由,向拆遷指揮部、望月湖街道辦、嶽麓區民政局提出困難補助與大病補助的書面申請,將袁某名下4萬元的困難補助款和大病救助款領走。 直到2015年,被告人馮建求才向唐某告知被告人楊鑫冒領了唐某的4萬元困難補助款和大病救助款的事實。 2015年6月30日上午,辦案人員將被告人楊鑫帶走進行調查談話,當日被告人楊鑫交代了辦案單位已掌握的其在幫助唐某拆遷過程中涉嫌貪污的事實,還交代了辦案單位尚未掌握的其夥同被告人馮建求幫助唐某拆遷並收受唐某30萬元好處費的情況。 2015年6月30日上午,辦案人員將被告人馮建求帶走進行調查談話,在調查談話過程中,被告人馮建求交代了辦案機關已掌握的其幫助唐某拆遷並收受唐某50萬元好處費,其分給楊鑫15萬元以及楊鑫給其1.5萬元拆遷困難補助的事實。 2015年10月,被告人楊鑫的家屬代其向長沙市嶽麓區人民檢察院退繳贓款人民幣18.5萬元;在本院審理過程中,被告人馮建求的家屬代其向本院退繳貪污所得人民幣1.5萬元。 原審判決據以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證人證言、書證、及被告人馮建求、楊鑫的供述和辯解等。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馮建求、楊鑫經事先共謀,共同利用被告人楊鑫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共同收受他人賄賂人民幣30萬元,被告人馮建求另單獨收取賄賂人民幣20萬元,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受賄罪。 被告人馮建求、楊鑫共同利用被告人楊鑫的職務便利,侵吞國有拆遷補助款4萬元,被告人楊鑫另單獨利用職務之便侵吞國有拆遷補助款4萬元,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貪污罪。 本案系共同犯罪,其中二被告人共同受賄30萬元,共同貪污4萬元,在貪污行為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楊鑫是具體行為的實施者,是主犯;被告人馮建求僅是犯意強化者,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對其應當從輕處罰。 二被告人均系一人犯數罪,數罪並罰。 在受賄犯罪行為中,被告人楊鑫如實供述了偵查機關尚未掌握的其犯受賄罪的事實,應以自首論,且其真誠悔罪、積極退贓,對其可以減輕處罰。 在貪污犯罪行為中,被告人楊鑫、馮建求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為,系坦白,且真誠悔罪、積極退贓,可以從輕處罰。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條 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條 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條 ,第六十七條第一、三款,第六十九條 ,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原審法院判決:一、被告人馮建求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犯貪污罪,判處拘役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決定合並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二、被告人楊鑫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決定合並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三、追繳被告人馮建求受賄違法所得人民幣四十萬元、被告人楊鑫受賄違法所得人民幣十萬元,上繳國庫(已扣押被告人楊鑫退繳的人民幣十二萬元,由扣押機關處理,其多退繳的錢款二萬元作罰金處理。 );追繳被告人馮建求貪污所得人民一萬五千元、被告人楊鑫貪污違法所得人民幣六萬五千元,上繳國庫(已扣押被告人馮建求退繳的貪污違法所得人民幣一萬五千元,已扣押被告人楊鑫退繳的貪污違法所得人民幣六萬五千元,由扣押機關處理)。 原審被告人馮建求上訴提出:1、其沒有收受唐某所送的財物,其不構成受賄罪;2、原審判決對其量刑過重。 經審理查明,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馮建求、原審被告人楊鑫犯受賄罪、貪污罪的事實清楚,本院予以確認。 證明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證人唐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明,其被拆遷的房屋位於長沙市嶽麓區溁灣鎮,系通過長沙市嶽麓區人民法院拍賣的途徑獲得。 2010年和2011年,其與拆遷工作人員談判中要求補償款為1000萬元,但拆遷辦不同意。 2011年下半年溁灣鎮棚戶區拆遷已經完成70%左右,其對拆遷政策不了解,便通過朋友認識了馮某(即上訴人馮建求),並請求馮建求幫其把拆遷價格盡量談高,其許諾會對馮建求進行感謝,二人就互留了電話號碼。 之後馮建求告知其,其所有的房屋可以補償600多萬,他要30萬元的費用,但其對這個價格不滿意。 到了2012年3月份左右的一天,上訴人馮建求告知其已經把價格談到了800萬元左右,但要做兩戶處理,要其提供親屬的身份證,並要求50萬元的費用。 上訴人馮建求提出要其先給20萬元的費用,其給錢之後,他就帶合同過來簽字,剩餘的30萬元,在其拿到拆遷款後一起付給他,其對這個補償價格和50萬元的費用表示同意。 2012年3月底或4月初的一天晚上,上訴人馮建求告知其,他已經將空白合同帶好了,之後二人在桐梓坡路嶽麓少年宮旁的花之林喝茶,其將20萬元現金和其與其母親袁某的身份證復印件給了馮建求,馮建求給了其兩份空白合同,每份九本,其就在兩份合同上分別簽了自己和袁某的名字,但沒有簽時間,並把溁灣路39號房子的鑰匙和房產證交給了馮建求,該20萬元其認為是給馮建求的定金,不是馮建求所稱的借款,馮建求也沒有打借條給其。 2012年4月27日,上訴人馮建求告知其,以其名字辦理的拆遷款存摺已辦理好了,讓其次日准備好身份證到溁灣鎮拆遷辦領款。 2012年4月28日,其在上訴人馮建求的表妹(經其辨認,馮建求所稱的表妹即原審被告人楊鑫)的帶領下到望月湖街道辦事處大廳領到了存摺。 之後,其在新外灘蘇寧電器旁邊的長沙先導農村商業銀行處,用剛領的80×××11存摺取了10萬元現金後,在新外灘蘇寧電器附近交給了上訴人馮建求,當時馮建求要其將這10萬元交給原審被告人楊鑫,但其沒有同意,而是直接把10萬元給了馮建求。 2012年5月14日,其接到上訴人馮建求的電話,便與袁琪芬一同前往望月湖街道辦事處大廳,在原審被告人楊鑫的帶領下,領取了以袁某名字辦理的拆遷款存摺,之後,」唐某」和」袁某」戶倒房獎勵的兩本存摺也交給了其。 後其就帶著上訴人馮建求在開福農村商業銀行上大壠支行,用剛領的以袁某名字開戶的80×××11存摺取了20萬元現金,交給了馮建求。 其前後總共給了上訴人馮建求50萬元的感謝費,除此之外,其並沒有借錢給馮建求,馮建求也沒有將50萬元退還給其。 其母親袁某在溁灣鎮沒有房子,至於為什麼可以以袁某的名字簽拆遷協議並領取拆遷款,其並不清楚其中的由來,只是上訴人馮建求告知其溁灣路39號要簽兩份合同。 在其委託上訴人馮建求幫忙拆遷事宜後,並無拆遷工作人員與其進行過聯系,原審被告人楊鑫也未跟其協商過拆遷的價格。 其並不知道拆遷戶享有困難補助和大病救助政策,上訴人馮建求與原審被告人楊鑫也未告知過其這方面的政策,其在領取完803萬元的拆遷補償款後並未領取過相關困難大病補助款,其通過對偵查機關出示的相關申請表和委託書中簽字筆跡的對比,其認定大病救助申請表、搬遷困難補助申請表、委託楊鑫辦理困難補助委託書中所寫的」唐某」名字不是其或袁某所寫。 2015年4月,上訴人馮建求聯系其,告知其他表妹原審被告人楊鑫冒領了其的4萬元補助款,並要求其在有人調查時說是其委託楊鑫去領取的補助款,並且楊鑫已經把補助款給了其。 (2)證人袁某的證言證明,其名下沒有在長沙市嶽麓區溁灣路54號的房產,其兒子唐彪在溁灣路39號有一處房產。 唐某的房子在拆遷過程中,其的身份證借給了唐某做拆遷用,而後唐某陪著其到望月湖街道用其的身份證領取過拆遷款存摺。 其不屬於溁灣路的拆遷戶,也不了解拆遷戶有困難補助和大病救助政策。 其通過偵查機關出示的相關申請表和委託書中簽字筆跡的對比,其認定大病救助申請表、搬遷困難補助申請表、委託楊鑫辦理困難補助委託書中所寫的」袁某」名字不是其本人或者唐某所寫。 (3)證人陳某的證言證明,2012年上半年,長沙市嶽麓區望月湖街道安排其與范某一組,進行溁灣鎮棚戶區改造項目的掃尾工作,其與范某並沒有負責過唐某和袁某這兩戶的拆遷工作,這兩戶的拆遷協議上的經辦人」陳某」簽名不是其本人簽名,被徵收房屋作價補償費計算表以及房屋裝飾、裝修補助計算表上的計算人」陳某」簽名也不是其本人簽名。 在溁灣鎮棚戶區改造項目中,有一個不是其負責的拆遷戶的拆遷獎勵費某在了其的名下,其簽字領取不久後,有人把這份獎勵費拿走了。 其不認識溁灣鎮棚戶區改造項目指揮部業務組的楊鑫。 (4)證人范某的證言證明,其並沒有負責過唐某和袁某這兩戶的拆遷工作,這兩戶的拆遷協議上的經辦人」范某」簽名不是其本人簽名,被徵收房屋作價補償費計算表以及房屋裝飾、裝修補助計算表上的計算人」范某」簽名也不是其本人簽名。 這兩戶的拆遷獎勵一開始是其與陳某領取了,後來原審被告人楊鑫向二人提及她負責了2戶的拆遷,因為她是後勤人員,不負責上門,所以,就把名字掛在其和陳某的名下,獎金也造在其和陳某名下。 之後二人就把相關的拆遷獎和騰房獎給了原審被告人楊鑫。 (5)證人楊某的證言證明,上訴人馮建求在2008年或2009年左右因購買門面向其借款5萬元,到了2012年或2013年左右的一天,原審被告人楊鑫給了其5萬元,說是馮建求還的,但馮建求本人沒當面歸還過這5萬元。 (6)證人黃某1的證言證明,其系原審被告人楊鑫的丈夫,其在交通銀行開過一個賬戶,2012年4月28日其不記得是否存過4萬元到其交通銀行的賬戶內,通過查看偵查機關出示的相關存款憑條,其認為存款憑條上」黃某1」的客戶簽名是其本人簽名,但其記不起這4萬元是如何得來的。 (7)證人劉某2的證言證明,2011年3月開始,長沙市嶽麓區溁灣路棚戶區改造項目進入攻堅掃尾階段,在該階段對被徵收對象一般都是按最高標准補償,但不能超過政策范圍,原審被告人楊鑫負責徵收補償協議收集和初審。 被拆遷房屋有負一層的,按照長沙市拆遷辦用過一個政策,但沒有明文規定,地下室按架空層補償,可以補償到2800元每平方米。 唐彪位於溁灣路的房屋當時在調查摸底階段時被遺漏了,在實際拆遷過程中沒有人上戶調查。 原審被告人楊鑫詢問過指揮部的後勤人員是否可以上門負責拆遷,但沒明確說明是唐某這戶的拆遷,之後楊鑫從事了具體的上門拆遷工作,但其不清楚她負責的是哪一戶。 (8)證人李某的證言證明,在長沙市嶽麓區溁灣路棚戶區改造項目進入攻堅掃尾階段時,對被徵收對象一般都是按最高標准補償,原審被告人楊鑫負責徵收補償協議的收集,並配合劉某1、黃某2對相關協議進行初審。 對獨棟私房戶的拆遷到掃尾街道一般按照」住改商」的政策進行計算補償,如果獨棟私房戶不同意這個拆遷價格,一是進行分戶處理,首先將戶主按」住改商」補償,剩下的價格由戶主的直系親屬進行分戶,一般是分2戶處理,通過確權來處理另外這戶的面積。 二是不分戶,將戶主的」住改商」的面積進行調整,比如,房主一、二樓是合法面積,3-4樓是違法面積,那麼,就把3-4樓的面積計算到1-2樓的合法面積裡面。 唐彪位於溁灣路39號的房屋當時在調查摸底階段時被遺漏了,在實際拆遷過程中沒有人上戶調查,後原審被告人楊鑫向其匯報,說唐某是她的朋友,但其沒有具體安排楊鑫去負責,最後唐某這戶的拆遷協議是楊鑫簽的。 唐某這戶最後補償到807萬元,其不清楚具體情況。 (9)證人張某的證言證明,長沙市嶽麓區溁灣鎮棚戶區改造的拆遷戶的拆遷款存摺、困難補助和大病救助的存摺都是由望月湖街道辦事處財政所的會計到湖南湘江新區農村商業銀行望月湖分理處進行批量辦理的。 賬號為80×××11(唐某)的存摺、賬號為80×××11(袁某)的存摺均是2012年6月14日開戶,開戶金額各為2萬元,均於2012年6月19日被取走,取款人是原審被告人楊鑫。 賬號為80×××11(袁某)的存摺是2012年8月10日開戶,開戶金額是2萬元,於2012年8月11日被取走,取款人是原審被告人楊鑫。 賬號為80×××11(唐某)的存摺是2012年12月18日開戶,開戶金額是2萬元,於2013年1月4日被取走,取款人是原審被告人楊鑫。 (10)證人郭某的證言證明,其是長沙市軌道公司駐嶽麓區溁灣鎮棚戶區徵收改造現場代表,拆遷款的數額要得到軌道公司認可,並且要其審核簽字才能備案、撥款。 2012年4月份之前,原審被告人楊鑫稱唐某有個房子在溁灣鎮棚戶區拆遷范圍內,請其在拆遷上予以幫忙。 之後,其、何某和原審被告人楊鑫去看了唐某的被拆遷房屋,看完房屋後,楊鑫提出唐某這房子想要800萬元的拆遷款,其要向何某匯報,並未表態。 之後,在原審被告人楊鑫的請托下,其向何某進行匯報,確定唐某這戶最高的補償款為800萬元左右。 後其告訴原審被告人楊鑫,唐某這戶可以補償800萬元,至於楊鑫如何將唐某這戶的協議做出來,其並不知情,但當時唐某這戶是做了兩份補償協議的,因此唐某這戶是存在超標准、超政策補償的情況。 被拆遷人的困難補助、大病救助的資金也是軌道公司支付的,因此其被軌道公司安排對困難補助、大病救助進行審核把關。 其對困難補助、大病救助進行審核時,基本是街道已經按程序由領導審核簽完字了,每批次大概在10-20戶。 在唐某這戶拆遷完時,無論拆遷戶是否困難或者有沒有大病,每個拆遷戶基本上都可以申請4萬元的困難補助和大病救助。 唐某這戶是以唐某和他媽媽兩個拆遷協議的,因此是按兩戶來申請,可以申請到8萬元。 (11)證人黃某2的證言證明,由於前期工作組遺漏了唐某這戶的拆遷聯系人,原審被告人楊鑫在取得李某的同意後,負責了唐某這戶的聯系事宜。 之後,原審被告人楊鑫向其咨詢了唐某這戶的拆遷價格,其是按提供的資料和政策標准對房屋拆遷價格的計算或核算,其不清楚唐某這戶一戶作為兩戶拆遷符不符合要求。 (12)證人劉某1的證言證明,2011年8月,長沙市嶽麓區溁灣鎮棚戶區改造項目成立了一個攻堅掃尾拆遷指揮部,原審被告人楊鑫是徵收業務組的工作人員,主要負責拆遷補償協議的審核,協議的備案。 2010年指揮部摸底時漏掉了唐某這戶,2012年3月份左右,原審被告人楊鑫提出唐某這戶是她的熟人,她可以去做該戶的思想工作,之後領導同意由楊鑫負責唐某這戶的拆遷工作,最後唐某這戶的拆遷價格、拆遷補償協議的簽訂和拆遷資料的完善,都是楊鑫辦理的。 (13)證人廖某的證言證明,其任長沙市嶽麓區溁灣鎮棚戶區改造徵收指揮部辦公室主任,兼任副指揮長,2011年8月左右,溁灣鎮棚戶區改造項目成立攻堅掃尾指揮部,其分管辦公室工作和安置、困難補助工作。 溁灣鎮棚戶區的拆遷群眾的困難補助和大病救助申請到了後期是困難補助到戶,大病救助到人,每戶是4萬元,為了推進拆遷工作的需要,拆遷戶有申請的,工作人員上報到安置部,其就簽字同意了,對於申報資料的真偽其無法進行辨別,原審被告人楊鑫就唐某這戶的困難補助和大病救助找過其幫忙,其在拆遷指揮部的領導層級審批後,也簽字同意了楊鑫的申報。 (14)上訴人馮建求的戶籍證明材料、幹部履歷表、年度考核表、工作表現情況證明,馮建求的基本身份情況;其自1997年9月起在長沙市嶽麓區城市建設開發公司任職,從事國有土地拆遷工作。 (15)上訴人楊鑫的戶籍證明材料、長沙市嶽麓區望月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情況說明、望月湖街道城建辦出具的重點辦臨聘人員楊鑫具體崗位職責、臨時工工資發放表證明,楊鑫的基本身份情況;楊鑫於2010年4月至2013年4月在嶽麓區溁灣鎮棚戶區改造項目徵收中指揮部業務組工作(臨時聘用),負責檔案管理、合同備案等工作;2010年至2014年,楊鑫負責重點工程徵收拆遷建設資料整理歸檔工作、拆遷協議編號和初審等工作,部分拆遷合同的備案,以及重點辦後勤工作等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楊鑫領取的為臨聘人員工資,每月工資1200元。 (16)中共長沙市嶽麓區委辦公室2010年1月6日關於溁灣鎮棚戶區改造項目拆遷工作辦公會議紀要證明,因溁灣鎮棚戶區改造項目成立溁灣鎮棚戶區改造項目拆遷指揮部。 (17)長沙市嶽麓區人民政府房屋徵收決定、延長房屋徵收實施期限的公告、長沙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核准長沙市溁灣鎮棚戶區改造項目的批復、變更長沙市溁灣鎮棚戶區改造項目建設主體的批復、溁灣鎮棚戶區改造項目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方案實施公告、城市私有產權徵收工作流程、搬遷困難戶補助暫行辦法證明,溁灣鎮棚戶區改造項目的相關審批文件、徵收補償標准文件資料。 長沙市溁灣鎮棚戶區改造項目的投資建設主體為長沙市麓山城市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後變更為長沙市軌道交通實業有限公司。 (18)溁灣鎮棚戶區改造項目徵收指揮部工作方案、溁灣鎮棚戶區改造項目徵收指揮部攻堅掃尾階段工作方案證明,原審被告人楊鑫為指揮部徵收業務組成員。 徵收業務組負責徵收協議收集、初審、報批、備案等工作。 被拆遷戶唐某未被安排具體工作人員負責拆遷。 (19)長沙市房地產轉讓申請表、城市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協議(貨幣補償方式)、領款單證明,唐彪位於溁灣路的房產經法院判決轉讓取得,獲得拆遷補償款共計259.9055萬元。 (20)城市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協議(貨幣補償方式)、領款單證明,袁琪芬位於溁灣路54號的房產獲得拆遷補償款總計543.2819萬元。 (21)委託書、大病特困救助申請審批表、搬遷困難補助申請審批表、領款單證明,唐某、袁某2012年5月10日所寫的授權原審被告人楊鑫全權辦理困難補助及一切與拆遷有關事項的委託書系楊鑫偽造,唐某、袁某二人簽名系被告人楊鑫冒簽,楊鑫領取了唐某、袁某的困難補助款總計8萬元。 (22)關於唐某戶房屋徵收補償協議工作人員簽字一事情況說明證明,在唐某這戶拆遷補償協議上工作人員簽字為」范某」的簽名不是其本人簽名。 (23)偵查機關出具的調取證據通知書證明,長沙市嶽麓區溁灣路54號無登記信息(無房產登記記錄)。 (24)唐某賬號為80×××11的交易記錄證明,該賬戶2012年4月27日轉入5.4458萬元徵收補償款,2012年5月15日取款5.445萬元。 (25)唐某賬號為80×××11的交易記錄證明,該賬戶2012年4月27日轉入254.4597萬元徵收補償款,2012年4月28日唐彪在長沙先導農村商業銀行望月湖分理處有折取現10萬元人民幣。 (26)袁某賬號為80×××11的交易記錄證明,該賬戶2012年5月14日轉入532.8619萬元,2012年5月14日在長沙開福農村合作銀行上大隴支行有折取現20萬元,2012年5月15日取款512.861萬元。 (27)袁某賬號為80×××11的交易記錄證明,該賬戶2012年5月14日轉入10.42萬元,2012年5月15日取款10.419萬元。 (28)唐某賬號為80×××11的交易記錄證明,該賬戶2012年6月14日轉入2萬元,2012年6月19日取款2萬元。 (29)唐某賬號為80×××11的交易記錄證明,該賬戶2012年12月18日轉入2萬元,2013年1月4日取款2萬元。 (30)袁某賬號為80×××11的交易記錄證明,該賬戶2012年6月14日轉入2萬元,2012年6月19日取款2萬元。 (31)袁某賬號為80×××11的交易記錄證明,該賬戶2012年8月10日轉入2萬元,2012年8月11日取款2萬元。 (32)黃某1賬號為62×××93的個人存款憑條證明,該賬戶於2012年4月28日在交通銀行長沙中山路支行存款4萬元。 (33)扣押決定書,扣押財物、文件清單;湖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證明,原審被告人楊鑫於2015年10月10日退繳人民幣18.5萬元;上訴人馮建求退繳貪污所得人民幣1.5萬元。 (34)長沙市嶽麓區人民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出具的到案經過材料。 (35)上訴人馮建求、原審被告人楊鑫的供述,二人對上述

㈢ 十萬年礦泉水是直銷嗎能治眼疾嗎

建議你到國家權威部門去了解一下
看看國家對這個處於怎樣的一個態度
現在有很多小平台,還是慎重點好,這樣吧,
給你引薦一位老師你搜一下查--(馮建老師 )
他在這個領域比較精通
或許能幫到你,祝你馬年好運

㈣ 臨汾村官考試成績什麼時候出來在哪查

臨汾黨建網
臨汾村官考專試查屬詢
http://hi..com/xiaogu104

㈤ 馮健離婚案是真的嗎 

假的http://news.qq.com/a/20121123/001601.htm

㈥ 廣安鄰水二中有人知道嗎裡面有一個高三的男生叫馮建,我需要他的資料與身邊接觸人的資料,誰有

等你做了警察再查吧

㈦ 湖南省檢查院反貪局的馮建生是什麼職務謝謝!!

他是偵查員。
確切的說這不是職務。

㈧ 2009年臨汾村官考試成績什麼時候出來,在哪裡可以查到

已經出來了
www.lfdj.gov.cn

㈨ 全國有多少叫馮建男的有多少人

查詢得知:全國名馮建男,共計47人。其中黑龍江省9人最多!滿意請採納!

㈩ 中國一共有多少叫馮建芸的人

根據全國信息大數據演算法查詢,全國叫 馮建芸 的有: 1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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